9月19日下午,我院邀請台灣地區司法機構前院長、大法官彭鳳至為我院師生做了題為“情事變更的兩岸比較”的線上學術講座。本次講座以“線上+線下”形式展開,在海澱校區,由我院教授費安玲擔任主持人,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戴孟勇教授、意大利布雷西亞大學法學院教授Stefano Porcelli和我院教師楊自然擔任與談人。

彭鳳至深入講解大陸《民法典》533條與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227-2條第1款的聯系與區别,分别分析大陸和台灣地區有關“情事變更”的構成要件,并講授兩岸“情事變更”的适用規則。此外,她結合台灣“情事變更”的立法背景及德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剖析了台灣地區情事變更原則應當如何正确運用的問題,從而進一步闡明了其與大陸民法典533條的區别與聯系。

與談環節,戴孟勇讨論了民法典中合同基礎條件的解釋問題,包括贈與動機、父母對子女結婚的贈與、合同成立時的主觀和客觀解釋等,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與大陸民法在情事變更原則方面的不同内容;Stefano Porcelli探讨了合同法的曆史演變、現代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運用誠信原則和合同規定解決現代法律問題;楊自然以案例的形式從英美法視角讨論了合同法中的特殊情況,包括案例法的重要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預見情況以及合同變更的原則等。

講座最後,費安玲再次對彭鳳至法官和與談嘉賓的專業分享表示感謝,同時感謝與會人員的參與。本次講座在友好、融洽的氛圍中順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