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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中意法與羅馬法研究所“中意法-羅馬法學術沙龍”第一期成功舉辦

日期:2019-12-27 15:25      點擊數:     來源:

12月27日上午,我院中意法與羅馬法研究所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B215會議室舉辦了“中意法-羅馬法學術沙龍”。本次沙龍以“附期限法律行為”為主題,由我校教務處副處長、我院副教授翟遠見主講。我院中意法與羅馬法研究所所長費安玲教授任主持人,我院教師李媚和我校法律碩士學院教師李琳任與談人。

沙龍伊始,費安玲介紹了本系列學術沙龍旨在打造一個師生交流互動的平台,以使老師和學生能夠利用空餘時間就學術前沿理論進行充分交流。随後,翟遠見圍繞本次沙龍的主題,對附期限法律行為進行了深入地講解和分析。翟遠見首先介紹了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規範意旨,作為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期限法律行為意在促使當事人通過合意,将法律行為的效力系于将來确定發生的事實。其次,翟遠見分析了期限的屬性和特征,以期實現期限和條件的明确區分。他還提到,合同是否附期限需要根據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探求合同當事人的真意。随後,翟遠見闡述了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法定的分類和學說上的分類,并對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在講解的同時,他還向在座師生介紹了意大利、德國等國家關于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規定,啟發同學們進行深入思考。最後,翟遠見結合《民法通則》《民通意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釋了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和舉證責任問題。

與談過程中,李媚就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情況不可附期限,而遺贈可附期限的論述提出疑問。翟遠見用“内外有别”對此區别進行了解釋,這樣區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财産成為無主财産。李琳提出了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情況下,合同的拘束力處于何種狀态的問題,并引發了同學們對于期待權問題的思索。此外,在座師生還就所有權回購問題進行了讨論。

經過兩個小時的深入探讨,參加本次沙龍的同學們對于“附期限法律行為”有了深刻的認識和了解,同時也為實務中處理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問題提供了比較法視角下的解決方式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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