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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中德憲法論壇·比例原則研讨會”成功舉辦

日期:2019-09-09 16:55      點擊數:     來源:

9月7日,我院與法學院在京聯合主辦“第十屆中德憲法論壇·比例原則研讨會”。

會議開幕式由法學院副院長薛小建教授主持,我校副校長時建中教授、會議協辦單位德國艾伯特基金會駐中國代表康懷德博士出席了開幕式并發表緻辭。

研讨會主題為比例原則,共分為三個單元。在每單元的讨論中,由中國學者和德國學者分别圍繞該單元議題作報告,報告結束後雙方學者共同就報告内容進行讨論。

第一單元的研讨主題為“比例原則對立法權的約束”。德方報告人指出比例原則架構的是限制自由與該種限制目的之間的關系,具體而言,是指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關系。報告圍繞“立法者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過其制定的法律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展開,而這種限制又通過比例原則加以約束,具體來說,比例原則的審查包括四個層級:首先是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是為了追求某個正當目的(目标正當性原則);其次,這種限制必須有助于該目的的實現(适合性原則);其三,法律所采取的限制手段必須是實現該目的所必需的(必要性原則);最後,這種限制對所追求的目的而言是适當的,也即,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中方報告人以《論比例原則對立法權的約束及其界限》為題做了報告,他在報告中對比例原則審查四個層級的原則進行了重構,并對他們的适用标準和使用強度一并進行了分析。他認為,“雖然比例原則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上,但在适用比例原則對立法進行合憲性審查時,不得簡單的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至高無上,而應兼顧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立法者的民主合法性。”

第二單元的研讨圍繞“比例原則對立法權的約束”展開。德方報告人介紹到,隻有在立法機關賦予采取行動的行政部門一定的決策餘地,即行政機關享有自由裁量權時,對與此相應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才适用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采取的具有自由裁量餘地的措施除了應符合比例原則審查的四個層級以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對生活中某個具體事項所涉及的不同利益進行權衡,例如:受幹預的基本權利、具體受保護物的抽象價值、幹預基本權利的強度等。中方報告人作了題為《中國行政判決中比例原則的适用》的報告,他介紹了比例原則在中國行政判決中的适用範圍、審查标準、适用位階以及适用的舉證責任。他認為,“比例原則作為人權保障的利劍,勢必在中國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與此相适應,為了更好地發揮比例原則的規範功能,應當不斷完善比例原則的适用方法,不斷強化中國法院對比例原則适用的論證說理程度。”

第三單元的研讨主題為“比例原則審查框架”。德方報告人作了《比例原則框架内的憲法審查》的報告。他首先介紹了憲法意義上比例原則的産生和發展,然後對“幹預基本權利時的和合比例性原則”進行了詳細說明。中方報告人作了題為《狹義比例原則的權衡困境與出路》的報告,他指出狹義比例原則的困境在于并不存在一個用來衡量不同法益的标準。此時,法官隻能采用其個人主觀标準來判斷一項措施是否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從而導緻法益權衡主觀恣意。報告列舉了幾種進行法益權衡,即将狹義比例原則審查理性化的方法;并介紹了學界關于法益均衡原則的替代方案。最後他指出,這些替代方案并不能從根本上上解決問題,況且,法官的主觀判斷對可預見性的影響是有限的,司法實務中往往會形成類型化的規則;另外,一定程度上的不可預見性會有利于個案正義的實現,這一點,并不違背法治國家原則。因此,他認為,狹義比例原則框架内的法益權衡能夠保障法律可預見性與個案正義之間的且當平衡,具有内在合理性。

經過三個單元的主題研讨,會議就當天的報告内容進行了綜合研讨。中德雙方學者就會上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将研讨會的氣氛推向高潮。

在本次學術研讨會上,中德雙方憲法學者進行了高水平學術交流,加深了對彼此法律制度的認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供稿:毛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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