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晚,我院邀請意大利著名民法學教授、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大學榮譽法學博士、德國拜羅伊特大學法學博士、“亞曆山大·馮·洪堡教席-國際研究獎”獲得者、意大利民法學者協會“科學優秀獎”獲得者、國際繼承法協會主席、前意大利最高司法委員會參事Alessio Zaccaria教授為我校師生做題為“論社會交往”的線上講座。本次講座是bevictor伟德官网70周年校慶的學術講座之一,由我院中意法與羅馬法研究所承辦。講座由我院學術委員會主席費安玲教授主持。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于飛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所所長劉家安教授以及我院中意法與羅馬法研究所所長助理許劍波博士擔任與談人。

講座伊始,費安玲教授做了開場緻詞,對Alessio Zaccaria教授接受線上講座的邀請表示衷心的感謝,對與談嘉賓于飛教授、劉家安教授和許劍波博士的積極參與表示誠摯的謝意。
随後Zaccaria教授從“社會交往”的淵源談起,以上個世紀末起意大利法官廣泛采用“社會交往”理論進行裁判的問題引入,就“‘社會交往’是否能夠作為債的一般淵源”這一問題展開論述。教授從不同角度探讨了“社會交往”的要素,指出信賴和社會協作義務都不是“社會交往”的核心要素,它無法在法律規範中找到規範基礎來成為債的一般淵源。接着教授論述了三種不同類型的社會交往:作為債之一般淵源的法律行為性質的交往,如締約;能夠作為債之一般淵源的類似法律行為性質的交往,如情誼行為;以及不同于以上兩種交往類型的其他社會交往,例如在教師和學生之間,雙方不存在直接的契約關系,教師教導學生也是有償的,而非好意施惠,這種社會交往不能作為債的一般淵源。最後,教授總結了他的觀點:隻有法律行為性質的交往和類似法律行為性質的交往才是債的一般淵源,“社會交往”理論不能被泛化适用,否則将會導緻合同外責任蕩然無存。
費安玲教授對Zaccaria教授的講座做了總結,對意大利司法審判中濫用“社會交往”理論的現象同樣表示反對。同時,她指出我國也面臨着對民法典規範的解釋。在解釋法律時,應當根據法的基本準則、我國立法宗旨和我國國情做出解釋。
劉家安教授首先梳理了Zaccaria教授的講座内容,随後指出了我國對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和歐洲的區别。我國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較歐洲規定的更容易實現,且詳細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而意大利對侵權責任的規定較為嚴格,所以在尋求保護受損害者的權利時會訴諸“社會交往”理論來尋求一種解釋之道。
于飛教授指出契約上的法律關系和侵權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種法律關系,會對他人産生較高的注意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存在的初衷是為了追求更美好的社會,但是過高的注意義務又會限制人的自由,違背了追求美好社會的初衷,因此要注意平衡自由和注意義務二者的關系。
許劍波老師以意大利勞動法領域中法官基于“信賴責任”理論判決員工勝訴、用人單位敗訴以保護弱勢群體的一個案例闡釋了其對該講座内容的理解。她對我國法院常以“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為依據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裁判,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違反了後合同義務的情況提出質疑。她認為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不應當盲目保護勞動者,也要同時緩解用人單位的壓力,平衡好二者的關系。

與談環節結束後,我校法律碩士學院李琳老師通過提問和回答方式與Zaccaria教授就下列兩個問題進行了交流:第一,“社會交往”理論與意大利憲法中團結原則的關系是什麼?團結原則是意大利《憲法》所規定的原則。Zaccaria教授認為,法官試圖基于此原則來影響合同内容的做法構成對私法自治的侵犯。“社會交往”理論确實借鑒了團結原則的内涵,但其界限仍然是模糊的,法官正是因此得以經常性地使用這一理論進行審判。第二,如何界定“法律上值得保護的顯著利益”?Zaccaria教授認為,這個概念的涵攝範圍十分廣泛。什麼利益值得法律保護?這一問題可以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322條中找到參照:各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内,自由地訂立契約類型和契約内容。法官可以對不利益進行判決,當合同雙方的利益不平衡時,此合同不值得法律保護。法官嘗試運用如“社會交往”理論和團結原則等理論來支撐這類判決結果,或者說運用這些理論使其判決正當化。
講座的最後,費安玲教授再次對Alessio Zaccaria教授、與談嘉賓以及與會的所有老師和同學表示感謝,歡迎大家繼續參加中意法與羅馬法研究所舉辦的其他講座。本次講座在友好、融洽的氛圍中順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