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不動産登記簿的推定力
【作者】陳晨(bevictor伟德官网2013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我國不動産物權變動大多為登記生效原則,僅例外為登記對抗原則。不動産登記制度在物權法理論和實務中占據重要地位,而其核心則是不動産登記簿。不動産登記行為本身屬性應為事實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進一步言之,不動産登記簿具有民法上之推定力而非行政法上具體行政行為之公定力,司法實踐中不動産登記确權糾紛應為單純民事訴訟中的形成權确認之訴,而非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目的在于完善不動産登記簿相關制度,保障不動産登記簿的推定力,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結合德國法理論以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不動産登記簿推定力是公信力的基礎,其包括積極推定和消極推定,并且該推定力具有形式拘束力。但并非所有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之内容皆是不動産登記簿的推定力之客體範圍,原則上自然狀況的登記不在其列,預告登記僅在其從屬的債權真實存在時具有推定力,而異議登記則可以是不動産登記簿推定力的客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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