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處方藥的警示缺陷責任主體——美國習得居間人原則對我國的啟示
【作者】吳宜涵(bevictor伟德官网2012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在美國侵權法上,産品責任是一項單獨的侵權法上的責任。藥品屬于特殊的産品,因此美國對藥品侵權的判例法有特殊的規定和原則。與一般産品相比,藥品總是不可避免地顯示出不安全性。根據産品責任的一般原則,生産商應當對消費者負擔起警示危險的義務。但是根據習得居間人原則,藥品生産商如果警示過醫生,他的警示義務就已經終結。這個原則随着藥品廣告的興起以及病患的積極參與而出現例外。本文基于對美國法中的藥商的警示義務和習得居間人原則分析美國處方藥警示缺陷的責任主體以及對中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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