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典物權編中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
王利明(5)
智慧社會的基層網格治理法治化
馬長山(18)
論刑法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銜接
周光權(28)
法定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實踐展開
——以串通投标罪“違反招投标法”為例的分析
劉豔紅(42)
刑法的古今絕續
——《清史稿·刑法志》舉要與思辨
黃源盛(56)
間接正犯概念的必要性
——對基于區分制正犯體系的否定說之回應
武曉雯(78)
健康權如何救濟?
——基于司法介入程度的制度類型化
李廣德(97)
企業數據的利用準則
姚佳(114)
債法總則體系的基礎反思與技術重整
朱虎(126)
論情勢變更原則中的再交涉權利
張素華;甯園(144)
2012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實現環境公益訴訟“入法”
徐祥民(158)
“改進技術”限制性要求規制模式的中國選擇
——對美國“301報告”相關指責的回應
胡曉紅(171)
從19世紀三次演講看“法典化時代”的法律觀
朱明哲(184)
13.從19世紀三次演講看“法典化時代”的法律觀
作者:朱明哲(bevictor伟德官网,巴黎政治大學)
内容提要:19世紀法學的中心議題是法典化。在圍繞法典展開的讨論中,形成了以法律創造論、法律進化論和法律工具論為内核的法律觀。法律人通過編纂法典、解釋法典,開始普遍認為法律是人類的創造,從而總是有改善的空間,并且可以服務于人的目的。三次著名的演講分别在19世紀的不同階段明确闡發了法律人普遍接受的法律觀。1801年波塔利斯在《關于民法典草案的演講》中指出習慣應當通過立法保留其内容、判例可以細化法典的規定,說明立法者所創造之規則成為最主要法律淵源的時代已經到來。1847年基爾希曼則在《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中提出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也自然應該随之進步,法學家應該研究的就是未來的法律。1897年霍姆斯則在《法律的道路》中則提出法律不僅應該順應社會進步,而且可以作為法學家的工具引領社會發展。在法典化的時代,法律的創造論、進化論和工具論也逐漸深入人心。
關鍵詞:法典化;法律創造論;法律進化論;法律工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