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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承辦“中國式現代化與保險法修訂研讨會”

日期:2023-06-19 10:04      點擊數:     來源:

6月18日下午,“中國式現代化與保險法修訂研讨會”在我校學院路校區教學圖書綜合樓0111會議室順利召開。本次會議由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主辦,我院承辦,北京傑納瑞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協辦。近50位來自高等院校、司法系統以及實務部門的嘉賓和聽衆參與了本次會議。



會議開幕式由我院副教授何啟豪主持,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我院院長解志勇等嘉賓緻辭。


尹田指出,我們應當始終堅信民主和法治才是中國社會未來的前進道路,在中國式現代化的過程中,對保險業的管理和發展也屬于十分重要的一環,保險法應更多發揮其實踐性特征,通過不斷修訂和完善自身來助力我國保險業實現長遠健康發展,希望本次研讨會可以圍繞相關問題形成交鋒,同時也祝願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解志勇表示,首先熱烈歡迎尹田會長和各位老師嘉賓們的到來,在此提前預祝會議可以取得圓滿成功,此外也歡迎大家多多關注bevictor伟德官网,歡迎各位老師今後有機會來院指導工作,同時也請大家對薄燕娜教授和何啟豪副教授等本院的優秀教師們給予更多支持。


本次會議的第一項議題主要圍繞道德風險和保險利益等保險法基礎理論問題展開,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李祝用擔任主持人。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桑本謙作為報告人首先進行彙報。他指出,保險法整體的邏輯體系還有待完善,保險利益作為一種較為抽象的防火牆,目前尚不能很好發揮其防範道德風險的作用,保險利益原則今後是否仍應予保留值得商榷。随後,桑教授結合船員人身險、保險金賠付、虛假意思表示和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等實例,進一步就保險法第12條、第31條、第39條和司法解釋(三)中的第10條、第11條和第13條等法律條文之中和之間可能存在的争議點、矛盾點和系統性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評議環節,我校法律碩士學院教授王萍表示,桑教授的研究視角啟發保險法學者們從更加新穎且開闊的視角分析保險利益概念,事實上保險法整體并不完美,也确實存在邏輯無法自洽的問題,保險法修訂需要結合民商法體系的制度情況進行改革完善。在對保險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對道德風險的防範應貫穿始終,而且應當注意避免過分偏重對技術性規範的研究,事實上保險法領域中最前衛的應該是保險欺詐審查問題,系統性制度的良性發展需要倫理性規則的支撐。此外,實踐性調研和類案歸納對保險法修訂也十分重要,學界需要更多務實的研究論文。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庭長常秀良表示,保險法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确實存在很大漏洞,桑教授以保險利益概念和其他相關規範切入,闡明了如何彌補人身保險合同的漏洞是保險法修訂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保險利益要不要,應不應該更具體确實值得商榷。目前保險法中防範道德風險的防火牆有兩個,即保險利益和同意制度,而為了進一步防止賭博行為,防範道德風險,彌補法律漏洞,保險法修訂應借鑒第34條,用同意制度代替保險利益制度。


中國保險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經杭律師事務所主任壽寶金提出,在司法審判中,不同法院對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可以轉讓的問題存在分歧,保險法修訂應重點推進保險經營原則、财産損失原則等基本原則的不斷完善,使保險法有關規定内容更加清晰具體,更好适應保險業發展的現狀。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青武表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将引領保險業走向何方,值得探究。學者對保險業違法現象産生根源的研究,應注意區分保險法規範問題和保險業違法經營問題。關于保險利益的追認問題,法院在不違反保險利益功能的前提下,裁判保險利益存在的司法實踐,具有合理性。關于保險受益人的變更,需要考慮其對内效力和公示效力兩個問題,後者可以通過被保險人通知與保險公司保單批注相結合的形式實現,從而免除保險公司二次賠付的風險。《<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和第13條之間不存在沖突,因為前者調整的是保險合同關系,後者調整的是受益人贈與合同關系。關于用人單位投保人身保險且作為受益人的做法,我國《保險法》嚴格禁止,這導緻用人單位雇傭超齡就業人員而産生的工傷賠償風險,無法通過投保商業人身保險得以分散,同時,這類勞動者在部分省市也無法獲得工傷保險保障。隻要用人單位從商業人身保險獲得的保險金不超過其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額,應允許用人單位為雇員投保人身保險時作為受益人。


本次會議的第二項議題主要圍繞保險法相關司法審判中的各類問題展開,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管曉峰擔任主持人。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薛峰進行彙報。首先,他介紹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保險類案件的基本情況,說明了法院目前已審理的保險類民商事案件和保險類行政監管案件的數量與占比。其次,他就保險法的修訂提出了幾點倡議:立足保險實際,促進市場誠信健康發展;立足法治體系,彰顯系統監管優勢;立足科技發展,兼顧現實走向未來。最後,他又進一步提出了如下幾個問題:保險法與民法典銜接過程中,綠色原則是否應該在保險法中有所體現?保險法與保險業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銜接時,法院或行政監管機構強制執行力量不足的問題如何解決?證照分離的情況下,政府監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如何對接?監管機構制定規章的權力能否實踐?保險資管公司的定位是什麼以及能否将其視為保險公司加以管理?雙罰制如何進一步實施完善?


在評議環節,中國人民大學财政金融學院副教授張俊岩指出,我國保險業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中國式現代化過程中,風險管理十分重要,不确定性是保險管理的核心内容,相伴而生的問題就是相關糾紛的增加,因此司法審判過程中更易發現保險法存在的種種問題,如果能夠借助裁判文書進行定量分析,學術界一定可以在獲得大量研究資源的基礎上産出成果。當然,在保險法修訂過程中,我們應更多關注保險的淵源,每一條保險法條款的實質内涵均值得深究。


北京金融法院審三庭法官張澤華表示,立足科技發展并兼顧現實走向未來的理念十分重要,例如互聯網投保這種新情況就需要保險法修訂的回應,作為一名商事金融法官,也需要對保險産品開發和金融業整體發展予以重點關注。她以一起外賣騎手職業傷害保險案件為例,說明了新險種的開發對救助社會弱勢群體十分必要,司法審判此時就需要對保險人予以一定支持,保證商業保險的供給充足。


北京傑納瑞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創始人劉長坤提出幾點看法:不可抗辯條款的運用在司法審判中存在一定彈性,也會影響保險業務的發展;絕對不可抗辯條款會倒推核保技術能力的提升,這有助于支持業務一線的發展和糾紛風險的預防;互聯網技術發展會導緻保險業務員面臨責任風險不确定的問題,但目前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有不足,這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

 

本次會議的第三項議題主要圍繞保險公司治理、退出和監管等問題展開,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賈林青擔任主持人。


我院教授薄燕娜做主題為“保險公司風險治理中股東權利的行使及其限制”的彙報。她從保險公司風險治理的概念、股東權利行使及其限制的規範檢視、股權行使限制的法理基礎、股權行使限制的權力邊界、股權行使限制的規範路徑和入法建議等角度着手展開講解,内容不僅涵蓋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行使、強制注資、穿透式監管、美國力量源泉原則、股東加重責任、自治與共治和法律法規間的銜接等問題,還涉及大量美國、日本和德國的比較法研究。她的彙報全面系統地闡明了“保險公司股東權利的行使及限制”這一特殊問題,啟發了其他學者對保險公司治理的深入思考。


在評議環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學峰認為,保險公司的治理機制有其特殊性,風險處置能力評估和償付能力衡量原則等評價标準的合理适用都十分重要,而監管目标和措施的類型化與區别化也值得關注,保險公司的退出程序也應在此基礎之上加以完善。此外,保險業法整體應實現公法目的,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方式是必要的,但對股東權利進行公法限制也需要正當性理由,會否導緻私法層面出現合同無效等問題也應謹慎對待。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董彪表示,當前我國保險法僅僅關注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缺少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關注,目前我國公司法正處于修訂中,二者的銜接十分重要,同時在保險法修訂過程中,保險法和保險法相關的其他特别法(如管理辦法等)的關系需要厘清,保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如民法典、公司法和破産法等)的關系也需要厘清。


北京傑納瑞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執行總裁譚健認為,保險業市場監管的重心應在于平衡好“長”和“穩”,其中“穩”是關鍵,目前償二代等标準體系的适用已經對保險公司股東提出了更高要求。當下我國市場急需激發活力,在立法中明确保險公司股東退出的限制要求将有助于提振消費者購買保險産品的信心,不僅股東進入與退出的條件需要列明,退出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也應進一步嚴格。


本次會議的第四項議題主要圍繞新興風險的可保性和保險法對新興風險的應對舉措等問題展開,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平安保險集團高級法律顧問姚軍擔任主持人。



我院副教授何啟豪進行彙報。他從問題的提出、新興風險的可保性分析、新興風險保險:理論基礎與實踐困境和理論、制度與規則之完善應對等方面展開。他首先提出,面對具有巨災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和長期性風險等特點的各類新興風險,侵權法、社會保障法、政府救助等傳統風險應對機制明顯不足,而考慮到新興風險又符合風險可預測、風險導緻潛在損失、風險發生随機和保險市場存在需求等條件,因此可以認為新興保險具有可保性,保險法應對其予以回應。之後他又進一步說明,新興風險保險具有損害賠償、風險防控與減損等理論基礎的支持,卻也存在供需不足、保險治理的局限性與實踐錯配等現實困境。而為了最終實現理論、制度與規則的不斷完善,不僅需要引入保險治理理論,加強保護消費者,防範保險公司濫用“私人監管者”的地位去損害消費者權益,還需要突出保險作為社會賠償安全網的重要性,完善公私合作夥伴關系,構建與預防-響應-恢複的循環相對應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多層次防控機制,适用控制道德風險的技術舉措和重新考慮保險合同解釋規則等。


在評議環節,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陳景善指出,面對新型風險,保險産品的創新開發需要區别其與已有保險的不同之處,在對相關傳統理論的梳理過程中,還需要思考對“合理期待”這一概念是否應從新的角度進行解讀。此外,補充針對議題三的一點思考,即在保險公司退出時,對保單的處置最為重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海寶表示,關于新興風險的可保性問題,目前傳統保險在應對新型風險時倍感無力,可保性的概念值得懷疑,但事實上,保險公司追求利潤的過程中,任何風險都應當是可保的,但政策性保險不宜放入保險法中,因為其追求政策性目标和社會性目标,還有稅收優惠和政府補貼支持等特性,這些都與傳統商業保險有所不同,合并規定容易導緻體系混亂,


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喬石認為,對于新興風險可保性問題的思考需要首先明确哪些風險不可保,除違法違規承保外,保險公司自甘風險承保新興風險的商業行為應予以認可。同時,開發具有社會治理屬性的保險,需要公權力和保險法修訂更多關注共保規則。此外,本次保險法修訂不僅要更多關注保險投資規則的适用問題,還應強調保險行為監管的重要性。


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任自力作閉幕緻辭。任自力表示,本次會議的研讨内容十分深入且豐富,相信各位與會嘉賓都有很大收獲。保險法修訂研讨會屬于系列活動,目前已先後在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和bevictor伟德官网舉辦,今後還将繼續在中國人民大學和大連海事大學舉辦兩場,希望大家屆時積極參與。保險法修訂的過程較長,我們可以就相關問題進行更加深入且徹底的研究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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