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晚,應我校“名家論壇”和我院張彤教授主持的“歐盟讓·莫内項目(Jean Monnet Programme)”的邀請,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董念清教授為我校師生帶來了一場題為“歐盟航空承運人航班延誤責任的發展與實踐”的精彩演講。講座點評人為中國航空集團巡視員聶穎先生、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部副部長兼中國東方航空股份公司法律部副總經理趙進先生、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部訴訟律師孫磊先生以及我校國際法學院蘭花副教授。本次論壇由科研處主辦,我院張彤教授主持。

董念清教授首先通過2007年德國人Sturgeon 先生等三人訴Condor 航空公司案(案情詳見案件編号 C-402/07)向在座的同學們提出了本次演講所要探讨的問題。董念清教授結合本案,着重對歐盟于2004 年2 月11 日頒布的《關于航班拒載、 取消或延誤時對旅客賠償和幫助的一般規定》,即《261 條例》進行了解讀。董教授認為,歐盟《261條例》首次将航空運輸中旅客經常遇到的三種情形,即航班拒載、航班取消、航班延誤放在一部法律中統一規定。但是在承運人航班延誤責任方面,歐盟法律經曆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最初的适用國際公約,到後來制定更具針對性、更為詳細的《261 條例》,承運人航班延誤責任法律制度逐步清晰與完善。當然,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之初都不是盡善盡美的,《261 條例》也是如此。對于航空承運人的航班延誤責任,特别是承運人是否對旅客的單純時間浪費進行賠償,歐盟 《261 條例》對此問題并沒有明确。但2009 年歐盟法院對上述案件的裁決則明确提出航班延誤的旅客與航班取消的旅客一樣有權獲得賠償,除非延誤是特殊事件導緻的結果。歐盟法院通過其判決進一步明确了航空承運人對于航班延誤中旅客所遭受的單純的時間浪費或損失有賠償義務。歐盟法院的這一判決開航班延誤賠償之先河,其對于明确航空承運人的航班延誤責任意義重大。

随後,四位點評人分别從各自的實務和研究領域積極回應了董念清教授的講座内容,并進一步檢視了目前我國因航班延誤導緻的相關問題的原因以及相關立法滞後導緻的航班延誤治理的困境;探讨了如何借鑒歐盟的成熟做法,制定适合我國的航班延誤法規,為旅客建立起更為便捷、高效的救濟渠道,也使承運人有矩可循,從而維護我國航空運輸秩序,推動我國航空運輸快速健康發展。
本次講座形式活波生動,嘉賓與現場同學互動熱烈。主講和點評嘉賓也對我校bevictor伟德官网同學的法學問題意識能力和語言能力表示了極大地贊賞。
(供稿:歐盟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