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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 解志勇:法學學科結構的重塑研究

日期:2019-05-16 12:22    點擊數:    來源:

作者:解志勇,法學博士,bevictor伟德官网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政法論壇》2019年第2期,原刊責任編輯:于賀清。本文注釋已略,建議閱讀原刊。

 



摘要:針對法學學科結構不盡合理、社會急需領域學科供給不足等深層次問題,可以從認識、整合、證立、回應等基本功能角度予以優化和重塑。整體方案是:将法學學科分為“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基礎學科負責國家根本法律制度、法學基本原則和方法論的塑造,領域學科負責局部法律制度的構建。基礎學科又可劃分為傳統型和現代型兩類,前者包括理論法學(法理學、法史學等)、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含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學(含刑事訴訟法),後者則指行政法學(含行政訴訟法)。領域學科包括經濟法學、社會法學、環境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網絡法學以及其他具有開放性、回應性、針對性、靈活性特點的新興法學學科。

 

關鍵詞:法學;法學教育;學科結構;學科設置

 

 

一、新時代:法學學科設置亟需調整

 

學科設置與專業構建是高等教育的命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學術研究的發展繁榮和未來走向。在2016年5月召開的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習近平以較大篇幅論述了學科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在高校和整個哲學社會科學界引起巨大反響。2017年5月3日,他在bevictor伟德官网考察時,針對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再次指出,學科體系建設對法治人才培養而言至關重要,應盡快建成中國特色、中國氣派、中國風格的法學學科體系,契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需要,注重實踐結合,實現德法兼備。這為法學界深刻思考法學學科結構的優化和重塑問題提供了重要契機。

 

法學學科建設的作用和價值,主要體現在法學知識體系構建和法學人才培養過程中。新中國成立以來,鮮有國家領導人專門針對特定專業或學科設置進行論述。習近平對法學學科建設的高度重視,充分展現了法學學科設置對于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對于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對于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乃至對于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标實現的意義和價值。學科設置的科學合理程度,能夠直觀地反映學科發展水平和教育現代化的水平。法學學科也不例外,合理的學科結構不僅有利于法學理論的發展,也有利于法治實踐的進步。法學界對法學學科設置問題的研究讨論由來已久,不論是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學(或稱應用法學)都或多或少地讨論過法學學科設置問題。

 

首先,二級學科設立的必要性問題。有觀點認為,不論法學研究還是法學教育,都不應當分設二級學科。二級學科的設置,人為地造成了知識融合和學術研究的壁壘,并使法學教育遠遠落後于實踐需求。客觀地說,完全否定二級學科設置的價值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并非主流。相比之下,大部分學者都肯認二級學科的劃分是深化科學研究所必不可少的舉措,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二級學科設置和劃分标準是否科學、合理的問題。有學者指出,從部門法與學科對應關系角度看,法學一級學科之下的二級學科設置問題較多,比如說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憲法》是一個單部的法律,行政法則是由衆多法律、法規、規章組成的法律群,那麼,把二者硬生生搞成一個學科的依據何在呢?此外,《刑法》一部法律即對應獨立的刑法學二級學科,而民商法則包含民法和商法領域的衆多法律,民法中有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産權法、婚姻家庭法等,商法中有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擔保法等,這麼多部法律,卻隻對應一個民商法二級學科。因此,學者紛紛質疑,這種劃分标準究竟是怎麼形成的、是否符合知識與學術體系建構規則?

 

再次,二級學科劃分和設置的方向問題。毫無疑問,過度強調學科分立,的确可能帶來另外的弊端:二級學科之間封閉隔膜、自說自話,研究視野狹窄、方法單一,既不能準确發現和認識問題,也不能妥當地解決問題,很難滿足社會實踐和理論創新的需要。因此,應該加強法學内部各二級學科的知識融合,加強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融合,唯有如此,法學才能形成知識有機關聯的學科體系,才能真正融入社會科學知識系統。換言之,法學學科設置應當随着社會發展而發展,反映時代特色,滿足社會分工和知識融合的時代要求。為了達到改良和優化法學學科内部結構的目的,學界把目光不約而同地投向了交叉學科和以問題為導向的領域學科。

 

第四,劃分和設置哪些二級學科的問題。現實情況是,法學二級學科的劃分,與我國法律體系下部門法的劃分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部門法的劃分深刻影響了法學二級學科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學術研究陣營和法學學科結構,形成了今天不合理的狀況。“部門法”或“法律部門”是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關聯性為依據,劃分出的實在法律群,它們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形成一國獨特的法律體系。以這些法律群為研究對象形成了相應的、相對穩定的學術陣營,這些學術陣營或學術部落時也被稱為“法學二級學科”。以部門法為依據所形成學術陣營,造成了學術研究壁壘化、學術視野狹窄化,以及調整對象平面化、調整方法狹隘化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後于時代的發展。毋庸置疑,學科劃分應當符合學術規律、面向實踐需求、展現學科體系的主要功能,而不應随着傳統部門法的劃分亦步亦趨。同時,科學合理的學科結構,會反過來倒逼部門法劃分标準的更新,以一定數量的法律文件為依托,形成新的、獨立的法律支系,發揮獨特的實踐功能,甚至發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相應地,在學科框架内,法學的知識視野得以拓展,例如,衛生法學、軍事法學、體育法學、知識産權法學、網絡法學等新學科的興起就是最顯著的标志,它們在汲取傳統法學知識的基礎上,根據各自關一句話,探尋新時代更為合理的法學學科設置标準和方案,是我們面臨的迫切任務。

 

 

二、功能審視:法學學科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學作為一門科學,自然會受到認識論上的終極矛盾,即知識研究的專業性與認識的全局性之間矛盾的支配。這一矛盾在某種程度上與诠釋學循環相一緻,後者常常被表述為:“認識全部從認識局部開始,而認識局部又往往需要了解全局”。法學知識的生産則在這樣的循環下,經曆了“從最初的原始狀态,到以研究對象為主要依據的不斷分化、細化,再到不斷地調整研究的疆界和知識融合,最終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研究部落”的過程,這裡的“研究部落”就是學科。

 

(一)學科設置的四大功能

從學科發展的規律來看,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系的學科(群),一般承擔着認識、整合、證立、回應等四大功能。這四大功能既是判斷學科是否存在的依據,亦是審視其價值和意義的标準。

第一,認識功能。這是學科存在的首要功能。通過研究的積累,發掘不同研究對象或研究領域,用适當的方法對其進行研究,從而形成相對獨立的學術體系。毫無疑問,認識功能是任何一個學科必須具備的基本功能。以認識功能為基礎,實踐指導功能得以實現。可以說,是否具備一定數量的、具備認識功能的二級學科群,是判斷一個專業(或一級學科)存在價值的首要因素。激進觀點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不區分學科設置,原因在于實踐中并不會有人關心法學從業者到底是出自何種專業,實踐問題的解決也大多運用到多個學科的理論知識。不可否認,該觀點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整體來看,其主張無益于法學研究的進步和認識水平的提高。

 

第二,整合功能,又稱對比、融合功能。任何一個二級學科的功能定位絕不能僅僅是自身學科的發展,其應當服務于更廣闊的一級學科的發展。學科的整合功能就體現了其服務于全局的功能。從知識壁壘的角度看,認識主體的認識能力有限,認識旨趣各異,特别是随着社會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學科分類及學術研究的細緻化是必然趨勢。但與此同時,學科的劃分則因學術共同體、科研機構設置等原因産生強烈的路徑依賴,最終容易導緻學科劃分與社會實踐需求相脫節,以緻于社會需求需要新的分工和專業化,而學科劃分依舊保留在舊有的脫節狀态。因此,研究需要專業化,并不能成為學科設置原地踏步的擋箭牌,學科設置要結合實踐需求進行知識體系上的“再融合”,即整合。而整合功能的發揮,必然以學科的分立為前提。沒有學科的分立,就沒有認識上的深入和初始學科的形成,也就不可能實現知識上的再融合。從這一角度看,學科的良性設置,實際上有助于提升學術交流效率。此外,學科發展的整合功能還需要關注學科内部發展的均衡問題,弱勢學科特别是偏理論性的學科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

 

第三,證立功能。法律正當性不僅需要生動的社會實踐加以驗證,亦需要深刻的法學理論予以證成,這就是法學學科的證立功能。毫無疑問,證立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于精深、有序的理論和知識體系,即嚴謹的學科體系構造。雖然一級學科的獨立地位,并非以二級學科劃分為必要條件,但二級學科的設置卻實實在在地證明了一級學科的存在,并且可以表明學科體系的實際發展水平和證立能力。某種意義上講,明确的研究對象,特定的研究範式或方法,穩定細緻的二級學科劃分,便是一級學科獨立存在的充要條件。由是觀之,二級學科與一級學科的關系,是“本”與“末”的關系。本文之所以主張對法學一級學科内部結構,即二級學科内在體系進行重塑,主要目的正是想要通過學科結構改革,形成體現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從而在法學領域檢驗中國道路和中國經驗的正确性、真理性,助力中國自信的形成。這是更高層次的一種“證立功能”。以認識功能和整合功能為基礎的證立功能,應當是中國特色法學學科設置需要關注的重要功能。法學二級學科的設置,不僅需要證立法學學科的獨立地位、法律體系的正當性,更需要體現中國道路的制度特色。

 

第四是回應功能。以上述三種功能為基礎,學科設置理應具備回應功能,即對社會現實作出必要的反應,回答問題、解決問題、提供理論支持。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應當因應深化改革的具體實踐和疑難問題,并在此過程中體現時代特色,提煉中國經驗。此外,學科建設應當努力實現契合時代要求的人才培養目标,使法學人才在通曉整個學科乃至整個法學的基本原理或理論的基礎上,實現具體方向上的縱深研究和職業發展,從而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綜上,二級學科的劃分應當圍繞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發展,合乎邏輯地實現上述四種功能。換言之,能夠實現上述四種功能的法學學科劃分是可取的,相反則是需要變革的。目前而言,法學專業(一級學科)被分為十個“目錄内”二級學科: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含: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保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此外,bevictor伟德官网等著名法學院校在官方确定的二級學科目錄之外,還設置了若幹“目錄外”二級學科,主要包括人權法學、知識産權法學、比較法學、法與經濟學、法治文化(交叉學科)、證據法學等。不難發現,随着學科設置權的下放,法學學科目錄外二級學科(含交叉學科)數量與比重還會不斷增加,相應的學科實踐,迫切要求重新審視學科劃分的功能性問題。

 

(二)功能視阈下現行法學學科設置的主要問題


從功能角度看,現行法學二級學科設置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是認識功能被削弱。法學學科設置标準不一,會造成某些學科内涵、外延模糊不清,從而影響學科認知功能的發揮。比較典型的例子是經濟法學學科,在研究對象方面,它與民商法學、行政法學存在明顯的重疊,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方面,沒有獨特性,導緻其在本體論和價值觀方面發生錯位,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始終難解難分。同時,學科設置上面臨的困境,又投射到實體法律部門構建和法治實踐中,嚴重限制了學科功能的發揮,類似情況還發生在國際法學、社會法學等學科中。

 

與此同時,民事、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置,造成的惡果日益凸顯,嚴重削弱了實體法、程序法的整體功能和實踐指導能力,更嚴重的是,法治人才培養方面出現了明顯漏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置,是歐陸法學學科劃分的主流做法,中國的承襲不足為奇。經曆了四十餘年的發展,中國法學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置的态勢較歐陸有過之而無不及,且不說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之間存在鴻溝,單是處處以“實體是實體”、“程序是程序”的分割姿态開展學術和實踐研究方面,就已經造成了學術研究和知識交流上的巨大障礙。刑事訴訟法學和刑法學之間缺少互動,非常清晰地表明了這一缺陷。刑法學對反腐敗領域的研究甚至抵不過十年前刑事訴訟法學對反腐敗制度的研究,而“認罪認罰從寬”是典型的“量刑”内容,卻主要由刑事訴訟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疏離、錯位,造成了實踐問題解決上的碎片化和低效率。

 

第二,是整合功能難以實現。目前的十個法學二級學科,已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知識隔絕和交流壁壘,分立職能有餘而整合功能嚴重不足。一是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的整合難以實現。表現在不同學科對同一現實問題的看法難以統一,經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與法制統一所要求的整合性、原則性、連貫性南轅北轍。不同二級學科之間共同理念、共同方法的缺失、疏離,緻使法律職業教育特别強調的“法律家思維方式”(legalmind),以及德沃金教授所說的“政治共同體”、“原則共同體”、“整合性共同體”難以達成。二是人才培養中“全科法律人才”成為奢求。當下的法學人才培養在本科階段尚無差别,自進入研究生階段即開始分化,從培養目标、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設計、研究方向等方面,都出現了較大分别,研究生們隻關注自己眼前的知識,而對其他二級學科知識充耳不聞。三是“錯誤整合”加劇了整合困境。普遍認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國際法學這兩個二級學科,基本上屬于被錯誤地“整合”在一起;民法學、商法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理順;理論法學與法律史學之間欠缺整合,諸如此類。

 

第三,是證立功能難有其成。毫無疑問,學科設置應該對一個國家相關領域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闡釋、說明和指引,法學學科更是如此,各二級學科肩負着各自領域理論、制度等實踐問題的證立功能。但是,對于一些宏觀性、整體性、根本性問題,卻不是個别二級學科所能夠做到的。尤其是法學理論二級學科,從研究内容、研究範式,到研究方法,并未整合和統率其他二級學科的理論,難以發揮整體性的證立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中國實踐經驗的正當性、合理性,并非是不證自明的問題,需要通過法學研究加以證立。但是,現有學科體系劃分的依據、标準、邏輯性廣受質疑,出現了該整合的沒有整合、該分立的沒有分立等重大問題。因此,從充分發揮法學證立功能的角度看,現有二級學科的劃分應該綜合考慮宏觀命題、中觀問題和微觀制度塑造等實際需要,重新進行科學劃分。例如,環境法學和軍事法學并不與其他學科處于同一邏輯層面,但卻與民商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等基礎學科并列成為二級學科。同時,從回應和證立某些現實問題的角度看,應該突出“領域法學”的重要地位。“領域法學”是體現法學因應時代問題的研究領域,不突出“領域法學”的重要地位,是現行二級學科劃分的重大弊端。有些研究領域已經具備了明确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範式,基本形成了領域學科,隻有加強這些領域學科的重要地位,才能在知識融合的基礎上實現中國特色學科體系的建設。

 

最後,是回應功能難以展現。學科設置往往影響着學術資源的分配和研究機構的設立。目前來看,最能體現時代回應性的領域學科,并沒有被提高到應有的位置,這很可能影響對具體實踐問題的回應能力。回應能力不足将導緻法學知識體系明顯落後于實踐的發展步伐。以國家機構改革為例,深化改革的實踐要求決定着國家機構的調整和重組,機構改革意味着法學知識體系的重大調整,例如退役軍人事務部的設立,彰顯出國家對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工作的重視,相應地,行政法學、軍事法學應當做出具體應對。再如衛生健康事業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人民群衆根本利益的重要領域,但目前的學科結構也沒有将衛生法學或健康法學放在足夠重要的位置。由于回應功能的發揮實際上是以認識功能為基礎的,認識功能上的不足,必然造成回應功能的乏力,前文提到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割等方面的問題,實際上加劇了回應能力的不足。四大功能發揮上的失位,直接導緻了法學學科的發展面臨危局,亟需進行重塑與變革。

 

 

三、基礎與領域“二分”:法學學科結構的重塑

 

學者們對法學學科結構的改革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這些意見雖然未必一緻,甚至相左,但也有一些重要共識,如法學研究應該以問題為導向,以及将法學劃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觀點等。法理學、法哲學、法律史學、法制史學等都可以歸入理論法學之列,此外涉及應用的部門法學學科,均可歸為應用法學範疇。盡管傳統學科需要進一步分化、整合,但目前學科結構的主要問題仍然是對領域學科的重視不足,即未明确區分領域學科與基礎學科,從而導緻整體學科結構難以體現時代特色和中國風格。

 

“領域法學”是與基礎法學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以特定領域的法律問題為導向,運用傳統法學方法以及跨學科方法進行研究,所形成的一體化的法學知識體系。領域學科或者“領域法學”實際是問題導向下法學研究回應現實問題的産物。不論是基于對中國法學研究拿來主義和受西方話語權支配的反思,還是基于法律科學實踐性的考量,法學研究的問題導向主義已經成了當前法學界的普遍共識。問題導向主義不僅影響了傳統學科的研究方法,更使領域學科成為自然而然的産物。基于對“部門法”教義主義的批判,有學者指出,中國法學的研究進路應當由部門法學走向“領域法學”。不可否認,受蘇聯法學影響而形成的法律體系及部門法分割的傳統,在因應現實問題上存在明顯不足,與此同時,過度教義化的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學知識的創新與發展。在綜合考量各種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嘗試将法學學科劃分為兩大類: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

 

(一)基礎學科與領域學科二元并立的理由

首先,從學科面向的角度看,法學基礎學科主要針對具有普适性的法學基礎理論、國家基礎法律制度等法學重大事項加以研究、闡釋和建構,而法學領域學科則主要着眼于具體領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規範的發展和完善,二者相輔相成,前者為後者提供一般理論框架和方法論,後者有助于前者和整體法學的認識功能、實踐功能、整合功能的發揮。有鑒于此,盡管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還需要進行更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但基礎學科與領域學科的二元并立,成為法學學科結構重塑的可行思路。而“領域法學”如何進一步細化和深化,是下一步進行學科結構重塑需要重點解決的關鍵問題。

 

其次,基礎學科具有基礎地位,領域學科是法學學科最活躍的生長點,對社會發展具有引領作用。領域學科研究的相對集中化、規模化以及研究成果的豐富化,不僅不會否定基礎學科的重要地位,反而會強化基礎學科的生命力,進而加強其基礎地位。領域學科的形成不僅要求相應的問題束或研究領域的出現,更要求形成一體化的知識體系,充分體現問題導向下知識體系的邏輯性、融合性,而這需要較長時間的積澱。不可否認,全部法學知識難以被精确劃分為若幹領域學科,從發展的角度看,某些具有一定雛形的研究領域,并不意味着一定形成相應的領域學科。比如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雖然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研究領域,卻很難說需要設置“個人信息保護學”這樣的學科分類,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可以妥善地被各個學科研究所涵蓋,《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保護做出重要規定,《刑法》有專門針對侵犯個人信息的罪名,許多行政法也有相關規定。換言之,個人信息保護就研究現狀來看還不足以成為二級學科,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化和積澱,它具有發展成為二級學科的可能性和潛力。

 

第三,領域學科不僅不會取代基礎學科,還會“反哺”基礎學科,為它們提供新的知識和養料。以“部門法學為綱”的研究進路,同時也是二級學科劃分的主要依據,存在許多弊端,如弱化理論法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人為制造學科壁壘、知識碎片化等,但它并非一無是處。從我國法學發展的曆史看,部門法導向的學科劃分,本身便彰顯了某種“問題意識”,使得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應用法領域的基礎法學學科,得以迅速發展和繁榮。因此,“部門法導向存在弊端”與“基礎學科不重要”這兩個命題不可等量齊觀。任何一個領域學科實際都是立基于傳統基礎學科的分立與整合。以環境資源保護法為例,盡管一些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确,需要借助理工科的科研成果才能加以确定,但是其脫離不了個體權利、公益訴訟、依法行政等傳統的研究基礎,這一點無可置疑。更重要的是,法學作為重要的社會科學門類,必須對外展現一定的研究空間和理論方法,基礎學科在這些方面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不論是民法有關意思表示和個人本位的研究、還是行政法有關依法行政的研究,都展現了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基礎性地位。如果僅強調所謂的問題導向,而忽視基礎學科的重要地位,則有使法學堕入實用主義的深淵進而被降格為“職業技術”的巨大風險。況且,基礎學科之所以可以被稱為傳統型學科,隻不過是出于其發展曆史和比較古典的研究範式的考慮,并不意味着其故步自封不再進步。基礎學科的現代化為領域學科的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導和制度土壤,基礎學科之間的再次整合,有望刺激新的領域學科不斷出現。

 

第四,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快速推進,為領域學科的持續繁榮提供了實踐土壤和理論養分。在制度安排上,高校對二級學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設置權,使得領域學科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必須承認,高等院校不僅應當享有,而且還應繼續擴大自主設置目錄外二級學科的權力,但現實情況是,國家對二級學科目錄(不論是目錄内還是目錄外)實行嚴格管理。當下應盡快展開對領域學科設置标準的研究和試點工作,促進領域學科在健康的軌道上快速發展。同時應當明确,并非研究機構、人員、成果衆多,屬于現實生活中的熱點就能成為領域學科,比如人權法學就不能成為領域學科,而應納入憲法學範疇。另外,在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方面,尚未超越母體學科範疇的“研究領域”也不宜納入領域學科。


(二)基礎學科設置:标準和範疇

确定基礎學科的範疇,标準是首當其沖的先決問題。基礎學科應當達到以下标準:具有高度的基礎性、概括性、統率性、指導性,知識體系嚴整,内涵豐富,具有為特定領域法學研究提供範式的能力,屬于構建法學大廈的“四梁八柱”;能夠完整地實現認識功能、整合功能、證立功能和回應功能。以此為标準,理論法學(含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有資格成為學科結構重塑中的基礎學科。一方面,基礎學科會受到實證法規範的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同屬于同一學科的法律規範,往往具備共同的實質特點,相互之間具備緊密的邏輯關系。同一學科的知識體系亦須具備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具備相當數量的可以解釋整個理論和制度體系的抽象範式,作為該學科的真實可感又貫穿全局的“骨架”。并且,基礎學科的研究成果構成了整個法學體系的基礎性知識。基礎學科可以按照以下思路進行建構。

 

1. 以理論性、實踐性強弱為标準,将基礎學科先“切割”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理應成為首要的基礎學科,其基礎性、公共性、橫斷性、體系性、傳統性使其成為所有法學研究的最終皈依。任何學科的學術研究,離開了理論法學都難以為繼。從應然角度看,理論法學的學科陣營應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學(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與法理學具有天然聯系,法律制度史屬于法學與曆史學的交叉研究,因其目标往往設定為為現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的優化提供知識,因此不屬于曆史學而屬于法學範疇。整合了法理學、法律思想史學和法律制度史學等的理論法學學科,不僅有望解決學術資源分散、弱小的局面,還有助于理論法學認識功能、整合功能的發揮。理論法學之外的其他部分,均為應用法學。

 

2. 以研究對象、研究範式為标準,在整合相關訴訟法學的基礎上,應用法學可以劃分為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四類。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更為古老和傳統,憲法學、行政法學雖然出現的時代較晚,但在現代國家法律體系和法學研究中,卻同樣具有基礎性地位,可以忝列為基礎學科。前兩者為傳統型基礎學科,後兩者為現代型基礎學科。

 

3. 憲法學應當與行政法學分離,成為獨立的基礎學科。憲法文本或者憲法精神在西方憲政史上可以追溯至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但憲法學卻是資産階級革命在主要西方國家取得勝利,特别是資産階級成文憲法頒布後才逐漸發展起來的。盡管各國憲法學的研究重點各有不同,但曆經兩百多年的發展,憲法學形成了“規範憲法學、诠釋憲法學、實證憲法學”三個層級相對固定的研究體系。由于我國憲法适用功能較弱,其研究路徑常常向部門法中的關聯性條款靠攏,使其與部門法的關系非常緊密。有學者認為,憲法與行政法學之所以被設置為同一個二級學科,其主要原因就是憲法的價值理念、功能追求,與傳統行政法比較接近。但就法學研究的實際來看,行政法學與憲法學的研究視野和具體内容已經漸行漸遠。因此,将憲法學作為單獨的二級學科進行構建,不僅可以糾正以往強行在憲法與行政法之間進行關聯的錯誤,還可以為提高憲法學的學術地位,彰顯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提供契機。

 

4.民商事法學與刑事法學均為“實體法+程序法”的整合型學科,作為傳統基礎學科當之無愧。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長期分立,使這兩個學科的認識功能和實踐功能被消減。起初,将所有程序法歸入訴訟法學學科之中,其實不過是出于訴訟程序及知識結構之間具有形式上相似性的考慮。但形式上的類似,難掩實質上的價值、方法上的巨大鴻溝。如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出現,與刑事訴訟法幾乎沒有任何關聯,就是明顯例證。訴訟法單獨成為一個學科不僅沒有加強不同訴訟程序之間的交流,反倒造成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溝通的不暢。此外,有關仲裁程序的研究已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研究分支。繼續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作為一個學科已經不合時宜。反觀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實體與程序的結合上就做出了很好的表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教育部确定的本科主幹課程,這其中固然有整體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以及便利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考慮,但實體與程序難以分離亦是主要原因。因此,将民商法學與民事訴訟法、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整合為同一二級學科,符合實踐的期待。

 

5.行政法學具備基礎學科的全部特征。行政法學與公共行政有着密切的關聯,其作為獨立學科登上法學研究舞台是比較晚近的事。德國行政法學作為成熟的法學學科,是在“法治國”時期給付行政成為重要的行政法學範疇之後的事情。法國也是直到19世紀70年代以後,随着行政權力日益擴張,法國法學家才注意到行政法問題。可以說,行政法是發展中的學科,即使是西方發達國家行政法的發展都隻有一百多年的曆史。我國行政法理論的勃興是20世紀後期改革開放之後的事情,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使得《憲法》之下“三大實體法+三大訴訟程序法”的“新六法”法制格局日益清晰。現代社會的發展導緻許多社會風險的出現,不論在經濟規制領域還是社會問題的解決上,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張是不容置疑的趨勢。行政權力從消極的秩序行政、幹預行政轉變為了服務行政與給付行政,政府規制也日益呈現擴張趨勢。在政府權力擴張的進程中,盡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的理念依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主線,但傳統研究範式已經不能因應中國的社會實踐。有學者指出,對給付行政(特别是行政裁量)的關注、規制行政法的引介和壯大、行政程序法典化以及部門行政法的發展,成為中國現代行政法發展面貌的四大方面,在此背景下有學者還提出了建構“統一公法學”等重要主張。總體而言,現代行政法已經形成了比較明确的研究内容、研究範式和研究梯隊,是當之無愧的現代型基礎學科,無需過多證明。

 

(三)其他傳統二級學科不列為基礎學科

1.經濟法學的學科地位。經濟法學的學術發展可謂坎坷曲折,時至今日,經濟法學依舊沒有獲得學界的普遍認可,地位尴尬。許多私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公法,有些公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私法。經濟法學應該如何處理其與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始終是困擾經濟法理論發展的重要話題,與相關學科研究疆域的厘定,依然會是經濟法學的重要命題。很明顯,經濟法學不屬于基礎學科範疇,而是領域學科。

 

2. 國際法學的學科地位。由于存在共同的“國際”因素,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被統一放在了國際法的“籃子”裡,此外看不出還有什麼邏輯,事實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者之間的壁壘是難以打通的。此外,國際經濟法在三者中的地位明顯高于其他兩者,出于整合弱勢學科的需要,三者目前還可以被統稱為“國際法學”。衆所周知,由于弱國無外交,中國在近現代以來所形成的國際規則制定活動中,發言權微乎其微,晚近以來的國際法律規則主要由西方國家制定是不争的事實。未來中國國際地位的提高還應當落實到具體國際規則的制定上。因此,國際法學作為重要的領域學科将繼續存在下去。

 

(四)走在時代前列的領域學科

與基礎學科特别是傳統型基礎學科相比,領域學科更能體現當代中國的時代特色。多個領域法學學科都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知識體系,有些其實就是傳統二級學科,但是新時代需要對領域學科的設置加以規範,促其符合一定的邏輯和标準,建構相應的知識體系。需要指出,不論是基礎學科,還是領域學科,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它們共同組成法學學科體系大廈,對學科結構予以優化和重塑,是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法學研究,乃至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基礎學科的基礎性在于其貫穿整個體系的抽象範式和對領域學科的指導作用,并不意味着基礎學科高于領域學科,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領域法學發揮着整合不同法學學科以及法學與其他一級學科知識的功能,并緊跟時代步伐因應社會變遷過程中出現的法學問題。領域學科展現了學科劃分與部門法劃分之間的距離:即使沒有制定相應立法,領域學科作為重要的知識體系也有其獨立價值。領域學科還會促進基礎學科理論的發展和完善,預測社會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實證地看,領域學科有如下幾種:

1.以某類重要社會活動相關法律現象和規範為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如經濟法學、社會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衛生(健康)法學、科技法學等。

2.以某種重要事物、事項相關法律現象和規範為主要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如環境法學、知識産權法學、網絡法學、證據法學等,這一類學科還呈現出某種交叉學科的特點。基于互聯網對人類生活所産生的深刻影響,未來的互聯網法很可能成長為包含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與法律交叉等所形成的新型法學知識體系。

 

歸根結底,領域學科是實踐發展和學術知識融合的産物,它體現了傳統法學知識和技術對新興學科的孕育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促進基礎學科的現代化。領域法學的開放性、回應性特點,将極大地促進法治實踐發展;與此同時,法治實踐也會催生新的領域法學源源不斷地出現。

 

 

四、結論

 

基礎學科相對固定,能凸顯法學作為科學的内涵穩定性;而領域學科則是開放的體系,最能彰顯法學的與時俱進性。基礎學科為領域學科的發展提供研究方法和基本範式,領域學科則為基礎學科的發展注入活力,為其進步做出最好诠釋,二者共同組成穩定、開放、包容的法學學科體系。應當立足中國國情和法治實踐,逐步形成以基礎學科為根基,以領域學科為主要生長點,以新興、交叉學科為補充的良性學科發展結構。以此為導向,基礎學科劃分為理論法學、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五種,領域學科則包括經濟法學、國際法學、環境法學、軍事法學、衛生法學、知識産權法學等。從辦學開設學科的角度看,有能力開設全部5個基礎二級學科,是實施法學教育的資格條件和“門檻”條件,尚未達到此資格條件的高校,即不符合開展法學教育的條件,更談不上進行領域學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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