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礎與領域“二分”:法學學科結構的重塑
學者們對法學學科結構的改革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這些意見雖然未必一緻,甚至相左,但也有一些重要共識,如法學研究應該以問題為導向,以及将法學劃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觀點等。法理學、法哲學、法律史學、法制史學等都可以歸入理論法學之列,此外涉及應用的部門法學學科,均可歸為應用法學範疇。盡管傳統學科需要進一步分化、整合,但目前學科結構的主要問題仍然是對領域學科的重視不足,即未明确區分領域學科與基礎學科,從而導緻整體學科結構難以體現時代特色和中國風格。
“領域法學”是與基礎法學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以特定領域的法律問題為導向,運用傳統法學方法以及跨學科方法進行研究,所形成的一體化的法學知識體系。領域學科或者“領域法學”實際是問題導向下法學研究回應現實問題的産物。不論是基于對中國法學研究拿來主義和受西方話語權支配的反思,還是基于法律科學實踐性的考量,法學研究的問題導向主義已經成了當前法學界的普遍共識。問題導向主義不僅影響了傳統學科的研究方法,更使領域學科成為自然而然的産物。基于對“部門法”教義主義的批判,有學者指出,中國法學的研究進路應當由部門法學走向“領域法學”。不可否認,受蘇聯法學影響而形成的法律體系及部門法分割的傳統,在因應現實問題上存在明顯不足,與此同時,過度教義化的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學知識的創新與發展。在綜合考量各種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嘗試将法學學科劃分為兩大類: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
(一)基礎學科與領域學科二元并立的理由
首先,從學科面向的角度看,法學基礎學科主要針對具有普适性的法學基礎理論、國家基礎法律制度等法學重大事項加以研究、闡釋和建構,而法學領域學科則主要着眼于具體領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規範的發展和完善,二者相輔相成,前者為後者提供一般理論框架和方法論,後者有助于前者和整體法學的認識功能、實踐功能、整合功能的發揮。有鑒于此,盡管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還需要進行更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但基礎學科與領域學科的二元并立,成為法學學科結構重塑的可行思路。而“領域法學”如何進一步細化和深化,是下一步進行學科結構重塑需要重點解決的關鍵問題。
其次,基礎學科具有基礎地位,領域學科是法學學科最活躍的生長點,對社會發展具有引領作用。領域學科研究的相對集中化、規模化以及研究成果的豐富化,不僅不會否定基礎學科的重要地位,反而會強化基礎學科的生命力,進而加強其基礎地位。領域學科的形成不僅要求相應的問題束或研究領域的出現,更要求形成一體化的知識體系,充分體現問題導向下知識體系的邏輯性、融合性,而這需要較長時間的積澱。不可否認,全部法學知識難以被精确劃分為若幹領域學科,從發展的角度看,某些具有一定雛形的研究領域,并不意味着一定形成相應的領域學科。比如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雖然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研究領域,卻很難說需要設置“個人信息保護學”這樣的學科分類,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可以妥善地被各個學科研究所涵蓋,《民法總則》對個人信息保護做出重要規定,《刑法》有專門針對侵犯個人信息的罪名,許多行政法也有相關規定。換言之,個人信息保護就研究現狀來看還不足以成為二級學科,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化和積澱,它具有發展成為二級學科的可能性和潛力。
第三,領域學科不僅不會取代基礎學科,還會“反哺”基礎學科,為它們提供新的知識和養料。以“部門法學為綱”的研究進路,同時也是二級學科劃分的主要依據,存在許多弊端,如弱化理論法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人為制造學科壁壘、知識碎片化等,但它并非一無是處。從我國法學發展的曆史看,部門法導向的學科劃分,本身便彰顯了某種“問題意識”,使得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應用法領域的基礎法學學科,得以迅速發展和繁榮。因此,“部門法導向存在弊端”與“基礎學科不重要”這兩個命題不可等量齊觀。任何一個領域學科實際都是立基于傳統基礎學科的分立與整合。以環境資源保護法為例,盡管一些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确,需要借助理工科的科研成果才能加以确定,但是其脫離不了個體權利、公益訴訟、依法行政等傳統的研究基礎,這一點無可置疑。更重要的是,法學作為重要的社會科學門類,必須對外展現一定的研究空間和理論方法,基礎學科在這些方面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不論是民法有關意思表示和個人本位的研究、還是行政法有關依法行政的研究,都展現了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基礎性地位。如果僅強調所謂的問題導向,而忽視基礎學科的重要地位,則有使法學堕入實用主義的深淵進而被降格為“職業技術”的巨大風險。況且,基礎學科之所以可以被稱為傳統型學科,隻不過是出于其發展曆史和比較古典的研究範式的考慮,并不意味着其故步自封不再進步。基礎學科的現代化為領域學科的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導和制度土壤,基礎學科之間的再次整合,有望刺激新的領域學科不斷出現。
第四,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快速推進,為領域學科的持續繁榮提供了實踐土壤和理論養分。在制度安排上,高校對二級學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設置權,使得領域學科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必須承認,高等院校不僅應當享有,而且還應繼續擴大自主設置目錄外二級學科的權力,但現實情況是,國家對二級學科目錄(不論是目錄内還是目錄外)實行嚴格管理。當下應盡快展開對領域學科設置标準的研究和試點工作,促進領域學科在健康的軌道上快速發展。同時應當明确,并非研究機構、人員、成果衆多,屬于現實生活中的熱點就能成為領域學科,比如人權法學就不能成為領域學科,而應納入憲法學範疇。另外,在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方面,尚未超越母體學科範疇的“研究領域”也不宜納入領域學科。
(二)基礎學科設置:标準和範疇
确定基礎學科的範疇,标準是首當其沖的先決問題。基礎學科應當達到以下标準:具有高度的基礎性、概括性、統率性、指導性,知識體系嚴整,内涵豐富,具有為特定領域法學研究提供範式的能力,屬于構建法學大廈的“四梁八柱”;能夠完整地實現認識功能、整合功能、證立功能和回應功能。以此為标準,理論法學(含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有資格成為學科結構重塑中的基礎學科。一方面,基礎學科會受到實證法規範的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同屬于同一學科的法律規範,往往具備共同的實質特點,相互之間具備緊密的邏輯關系。同一學科的知識體系亦須具備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具備相當數量的可以解釋整個理論和制度體系的抽象範式,作為該學科的真實可感又貫穿全局的“骨架”。并且,基礎學科的研究成果構成了整個法學體系的基礎性知識。基礎學科可以按照以下思路進行建構。
1. 以理論性、實踐性強弱為标準,将基礎學科先“切割”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理應成為首要的基礎學科,其基礎性、公共性、橫斷性、體系性、傳統性使其成為所有法學研究的最終皈依。任何學科的學術研究,離開了理論法學都難以為繼。從應然角度看,理論法學的學科陣營應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學(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與法理學具有天然聯系,法律制度史屬于法學與曆史學的交叉研究,因其目标往往設定為為現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的優化提供知識,因此不屬于曆史學而屬于法學範疇。整合了法理學、法律思想史學和法律制度史學等的理論法學學科,不僅有望解決學術資源分散、弱小的局面,還有助于理論法學認識功能、整合功能的發揮。理論法學之外的其他部分,均為應用法學。
2. 以研究對象、研究範式為标準,在整合相關訴訟法學的基礎上,應用法學可以劃分為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四類。民商事法學、刑事法學更為古老和傳統,憲法學、行政法學雖然出現的時代較晚,但在現代國家法律體系和法學研究中,卻同樣具有基礎性地位,可以忝列為基礎學科。前兩者為傳統型基礎學科,後兩者為現代型基礎學科。
3. 憲法學應當與行政法學分離,成為獨立的基礎學科。憲法文本或者憲法精神在西方憲政史上可以追溯至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但憲法學卻是資産階級革命在主要西方國家取得勝利,特别是資産階級成文憲法頒布後才逐漸發展起來的。盡管各國憲法學的研究重點各有不同,但曆經兩百多年的發展,憲法學形成了“規範憲法學、诠釋憲法學、實證憲法學”三個層級相對固定的研究體系。由于我國憲法适用功能較弱,其研究路徑常常向部門法中的關聯性條款靠攏,使其與部門法的關系非常緊密。有學者認為,憲法與行政法學之所以被設置為同一個二級學科,其主要原因就是憲法的價值理念、功能追求,與傳統行政法比較接近。但就法學研究的實際來看,行政法學與憲法學的研究視野和具體内容已經漸行漸遠。因此,将憲法學作為單獨的二級學科進行構建,不僅可以糾正以往強行在憲法與行政法之間進行關聯的錯誤,還可以為提高憲法學的學術地位,彰顯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提供契機。
4.民商事法學與刑事法學均為“實體法+程序法”的整合型學科,作為傳統基礎學科當之無愧。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長期分立,使這兩個學科的認識功能和實踐功能被消減。起初,将所有程序法歸入訴訟法學學科之中,其實不過是出于訴訟程序及知識結構之間具有形式上相似性的考慮。但形式上的類似,難掩實質上的價值、方法上的巨大鴻溝。如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出現,與刑事訴訟法幾乎沒有任何關聯,就是明顯例證。訴訟法單獨成為一個學科不僅沒有加強不同訴訟程序之間的交流,反倒造成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溝通的不暢。此外,有關仲裁程序的研究已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研究分支。繼續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作為一個學科已經不合時宜。反觀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實體與程序的結合上就做出了很好的表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教育部确定的本科主幹課程,這其中固然有整體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以及便利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考慮,但實體與程序難以分離亦是主要原因。因此,将民商法學與民事訴訟法、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整合為同一二級學科,符合實踐的期待。
5.行政法學具備基礎學科的全部特征。行政法學與公共行政有着密切的關聯,其作為獨立學科登上法學研究舞台是比較晚近的事。德國行政法學作為成熟的法學學科,是在“法治國”時期給付行政成為重要的行政法學範疇之後的事情。法國也是直到19世紀70年代以後,随着行政權力日益擴張,法國法學家才注意到行政法問題。可以說,行政法是發展中的學科,即使是西方發達國家行政法的發展都隻有一百多年的曆史。我國行政法理論的勃興是20世紀後期改革開放之後的事情,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使得《憲法》之下“三大實體法+三大訴訟程序法”的“新六法”法制格局日益清晰。現代社會的發展導緻許多社會風險的出現,不論在經濟規制領域還是社會問題的解決上,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張是不容置疑的趨勢。行政權力從消極的秩序行政、幹預行政轉變為了服務行政與給付行政,政府規制也日益呈現擴張趨勢。在政府權力擴張的進程中,盡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的理念依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主線,但傳統研究範式已經不能因應中國的社會實踐。有學者指出,對給付行政(特别是行政裁量)的關注、規制行政法的引介和壯大、行政程序法典化以及部門行政法的發展,成為中國現代行政法發展面貌的四大方面,在此背景下有學者還提出了建構“統一公法學”等重要主張。總體而言,現代行政法已經形成了比較明确的研究内容、研究範式和研究梯隊,是當之無愧的現代型基礎學科,無需過多證明。
(三)其他傳統二級學科不列為基礎學科
1.經濟法學的學科地位。經濟法學的學術發展可謂坎坷曲折,時至今日,經濟法學依舊沒有獲得學界的普遍認可,地位尴尬。許多私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公法,有些公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私法。經濟法學應該如何處理其與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始終是困擾經濟法理論發展的重要話題,與相關學科研究疆域的厘定,依然會是經濟法學的重要命題。很明顯,經濟法學不屬于基礎學科範疇,而是領域學科。
2. 國際法學的學科地位。由于存在共同的“國際”因素,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被統一放在了國際法的“籃子”裡,此外看不出還有什麼邏輯,事實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者之間的壁壘是難以打通的。此外,國際經濟法在三者中的地位明顯高于其他兩者,出于整合弱勢學科的需要,三者目前還可以被統稱為“國際法學”。衆所周知,由于弱國無外交,中國在近現代以來所形成的國際規則制定活動中,發言權微乎其微,晚近以來的國際法律規則主要由西方國家制定是不争的事實。未來中國國際地位的提高還應當落實到具體國際規則的制定上。因此,國際法學作為重要的領域學科将繼續存在下去。
(四)走在時代前列的領域學科
與基礎學科特别是傳統型基礎學科相比,領域學科更能體現當代中國的時代特色。多個領域法學學科都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知識體系,有些其實就是傳統二級學科,但是新時代需要對領域學科的設置加以規範,促其符合一定的邏輯和标準,建構相應的知識體系。需要指出,不論是基礎學科,還是領域學科,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它們共同組成法學學科體系大廈,對學科結構予以優化和重塑,是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法學研究,乃至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基礎學科的基礎性在于其貫穿整個體系的抽象範式和對領域學科的指導作用,并不意味着基礎學科高于領域學科,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領域法學發揮着整合不同法學學科以及法學與其他一級學科知識的功能,并緊跟時代步伐因應社會變遷過程中出現的法學問題。領域學科展現了學科劃分與部門法劃分之間的距離:即使沒有制定相應立法,領域學科作為重要的知識體系也有其獨立價值。領域學科還會促進基礎學科理論的發展和完善,預測社會發展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實證地看,領域學科有如下幾種:
1.以某類重要社會活動相關法律現象和規範為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如經濟法學、社會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衛生(健康)法學、科技法學等。
2.以某種重要事物、事項相關法律現象和規範為主要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如環境法學、知識産權法學、網絡法學、證據法學等,這一類學科還呈現出某種交叉學科的特點。基于互聯網對人類生活所産生的深刻影響,未來的互聯網法很可能成長為包含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與法律交叉等所形成的新型法學知識體系。
歸根結底,領域學科是實踐發展和學術知識融合的産物,它體現了傳統法學知識和技術對新興學科的孕育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促進基礎學科的現代化。領域法學的開放性、回應性特點,将極大地促進法治實踐發展;與此同時,法治實踐也會催生新的領域法學源源不斷地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