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晚,應我院中德法學研究所邀請,德國波恩大學法學院教授Foroud Shirvani以線上會議的形式為我院師生做了題為“财産權的保護”的講座。本次活動由中德法學研究所副所長吳逸越博士主持,我院副院長謝立斌教授和我校法學院教授趙宏評議。
Shirvani教授結合德國《基本法》第14條關于财産權的規定,詳細介紹了德國憲法秩序中的财産自由保障及其限制。通過對比《德國民法典》和《基本法》中關于财産權的規定,Shirvani教授首先指出,德國憲法意義上的财産權原則上涵蓋所有法律财産權,包括私法上的股份所有權、知識産權等。以《歐洲人權公約》、《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和德國《基本法》第14條為法律坐标,财産權既是一項自由權,也是一項基本經濟權利,可以保障個人自由實現的經濟基礎。作為基本權利,财産權首先是公民對國家的主觀防禦權,财産的存續保障優先。
他表示,《基本法》對财産權憲法限制的規定,主要表現在法律對财産權内容和限制的規定、财産征收和社會化三個方面。首先,《基本法》第14條第1款第2句明确規定“(财産權的)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規定”,第2款規定“财産權負有社會義務,其行使應有利于社會公益”。立法者負有義務,對公民财産權的内容和限制作出符合比例原則的規定。其次,第14條第3款規定了财産權的征收。國家隻能基于公共利益,根據法律進行征收,相關法律必須明确征收補償的性質和範圍。最後,《基本法》第15條規定了财産權的社會化。以公共服務理念為基礎,土地、自然資源和生産資料可以通過那些已經規定了補償性質和範圍的法律,轉為公有财産或其它形式的公營經濟,服務于社會需求。整體上,憲法通過對立法機關的限制和其他方式來規範對财産權的限制。
在評議環節,趙宏就财産權内容和限制規定的立法審查、财産權限制中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憲法意義上的征收與行政征收的區分等問題與Shirvani做了進一步讨論。謝立斌認為Shirvani介紹的内容充分結合德國實踐,能夠為我們帶來很多啟發;結合我國法上的征收實踐,謝立斌與Shirvani就征收補償的性質和範圍展開了深入交流。
最後,吳逸越再次對Shirvani教授、評議嘉賓以及與會同學表示感謝。本次講座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