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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晨:論我國股權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兼評德國法上相關制度

日期:2014-07-03 00:00    點擊數:    來源:

【題目】論我國股權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兼評德國法上相關制度

【作者】陳晨(bevictor伟德官网2013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德國2008年修改《有限責任公司法》,在世界範圍内首次創立了股權善意取得制度。而我國雖然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中在立法上認可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許多問題仍然存在争議。股權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支柱為“權利外觀基礎”,德國在修法中改造了“股東名冊”,而我國選擇原有制度下的“工商登記”作為公示手段。股權善意取得制度較之動産不動産物權善意取得制度有相似之處,更有特殊之處。不論是我國還是德國對該制度的構造均存在問題,有待學理和司法實踐進一步研究。

 

陳晨+論我國股權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的适用+陳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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