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消費者賠償金制度研究——兼評我國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條賠償金制度
【作者】吳以源(bevictor伟德官网2016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倍數賠償金制度起源于古時,其立法目的與政策性導向密切相關。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懲罰與吓阻。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故金額确定之考量因素亦不同。2013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五十五條規定針對消費欺詐行為處以額外賠償金,修改的第一款之規定來自于1993年舊消保法第四十九條,以鼓勵消費者提起訴訟為目的,乃屬于倍數賠償金制度中的民事責任;增訂的第二款之規定以懲罰與吓阻不法行為為目的,乃屬于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中的民事責任。在繼受美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時存在以下三點問題。第一,對于現行美國懲罰性賠償金的限額規定情況了解不全面,輕率借鑒。第二,懲罰性賠償金與倍數賠償金混淆。第三,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确定的考量因素與立法目的不符。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确定的建議,希望真正發揮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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