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文】
陽光下的陰影:美國信息公開例外條款的司法實踐...................王敬波
比較法視野下我國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之解釋.........................陳學權
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之抵押物轉讓的效力...................劉貴祥 吳光榮
略論公司法一體化:中國視角及啟示...............................黃 輝
非洲問題困擾下的國際刑事法院............................劉仁文 楊 柳
論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認定與适用中的問題點——以日本法規定為中心
...............................................................陳景善
經營者集中申報前商談制度比較研究...............................張 東
流質契約解禁之反思——以羅馬法為視角...........................李 媚
“管辦分離”與“有序競争”——德國社會醫保經辦機構法律改革述評與對中國的借鑒意義.....................................................婁 宇
【法政時評】
加拿大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及對我國的啟示...........................李 醒
【法學譯介】
阿爾夫·羅斯的權能概念
............[德]羅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馮威 譯)
陽光下的陰影:美國信息公開例外條款的司法實踐
王敬波
bevictor伟德官网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信息公開的例外條款就像陽光下的陰影,是決定信息公開範圍的關鍵因素。中國和美國在信息公開的立法中都明确規定信息公開的例外事項,也都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論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開的範圍之外。但是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擔着解釋法律的重要職能。美國法院在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中運用多種方法解釋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終堅持信息公開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實現公共利益、申請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種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府信息的公開,也避免對于商業秘密、個人隐私、政府執法的侵犯和不當幹擾。
關鍵詞:信息公開 例外條款 美國法院
比較法視野下我國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之解釋
陳學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我國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主體包括證人,但不宜包括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可以解釋為已經确立了沉默權,其與“應當如實回答”之矛盾可以通過合理的解釋消解。不被強迫自證其罪适用于非刑事訴訟程序在西方國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我國不太現實。
關鍵詞:不被強迫自證其罪 沉默權 權利主體 适用空間
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之抵押物轉讓的效力
劉貴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法學博士
吳光榮 國家法官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自字面上看,我國《物權法》第191條系在否認抵押權之追及效力的同時,嚴格限制抵押物的轉讓,因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之物權轉讓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但這一文義解釋的結論既經不起法政策的考量,也無法與體系解釋、曆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相互契合。在抵押權之追及效力已被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确立的背景下,不能簡單依照文義理解《物權法》第191條,而應全面運用法解釋學的方法縮小《擔保法》與《物權法》之間的沖突,并進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處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之抵押物轉讓的效力。《物權法》第191條規定的“不得轉讓”,既不屬于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也非《合同法》第52條所稱強制性規定,還與所謂法定的讓與禁止有别,應理解為倡導性規範,旨在提醒抵押人注意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之抵押物轉讓可能引起的賠償責任。
關鍵詞:抵押權 追及效力 合同效力 權利瑕疵 倡導性規範
略論公司法一體化:中國視角及啟示
黃 輝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近年來,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關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一體化的問題已經在國際上引起學者的高度關注和激烈争論。但是,對于公司法一體化進程中的中國公司法發展經驗及其啟示,尚缺乏必要的研究。本文試圖填補這一空白,從中國公司法發展的新視角去審視公司法一體化這一宏大命題,并将這一命題細分為四個子課題:公司法正在一體化嗎?公司法會一體化嗎?公司法一體化的路徑有哪些?公司法一體化對我國有何啟示?本文從法學的角度批判了LLSV關于投資者保護法律與資本市場發展之間關系的經濟研究,并提出公司法的一體化不是公司法的某國化,不隻是法條的一體化,而且也不是公司法的單一化,以指導我國公司法未來的發展方向和模式選擇。
關鍵詞:公司法一體化 法律移植 公司治理模式 法律與市場發展
非洲問題困擾下的國際刑事法院
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楊 柳 bevictor伟德官网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摘 要:國際刑事法院十餘年來的司法實踐史也是其與非洲的關系史。國際刑事法院調查和起訴的全部犯罪情勢來自非洲這一事實以及其對某些非洲國家領導人提出的指控引發了非洲國家對國際刑事法院公正性的質疑;國際刑事司法與非洲人民傳統的正義觀念之間的沖突讓法院深受來自非洲的各種政治壓力,而不少非洲國家熱衷于“自我提交情勢”的司法實踐則在政治和法律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議。國際刑事法院要改善其與非洲的關系,除了有必要采取更具有包容性的正義觀念和更積極的外聯等策略外,還有必要采取措施讓國際社會、情勢發生國以及受害者認識到法院自身所具有的深刻局限性。
關鍵詞:國際刑事法院 非洲 正義
論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認定與适用中的問題點
——以日本法規定為中心
陳景善
bevictor伟德官网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
摘 要:追究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在這方面還未完善,為了完善董事責任追究機制以及債權人保護制度,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在這方面規定較詳細、并有判例積累的日本公司法的規定,引進追究董事對第三人責任制度,尤其是2006年新公司法(因為日本統一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本文研究對象為股份公司)的規定。因此,本文主要對日本公司法學界和實務界對董事第三人責任以及第三人的認定、适用中發生的與其他保護債權人規範的競合、新公司法中引進的内部控制體系的構建與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認定等進行探讨,以期正确認識該制度,引發更多探讨。
關鍵詞:董事對第三人責任 适用條件 第三人認定标準 内部控制體系構建義務 規範競合
經營者集中申報前商談制度比較研究
張 東
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博士生
摘 要:申報前商談是經濟領域自發生成的非正式、非法定、無法律約束力的程序性制度,廣泛運用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實踐,事實上已成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體系的第一個階段,具有促進執法機構與申報人合作互惠、提高反壟斷審查效率與透明度、增進反壟斷審查可預測性的制度價值;申報前商談将實體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融為一體,具有自足性,而其帶有的公開性缺失、法律性質與信賴保護、觀點鎖定等局限,也需要不斷完善。
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企業并購 申報前商談 反壟斷 信賴保護
流質契約解禁之反思
——以羅馬法為視角
李 媚
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羅馬法和民商法博士生
摘 要:流質契約締結中的自由意志較難判斷,并非真正對契約自由之保護,且具有造成擔保設定人與擔保權人利益失衡,以及損害擔保設定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益之弊端。流質契約極易違反公平、誠信原則以及有礙商業道德之建設,自羅馬法以來受到多數國家禁止,并逐漸以更為合理、公平的變賣權制度代之以實現擔保物權。流質契約的效果與擔保物權作為價值權的本質相違背。故不應主張流質契約禁令之解禁。
關鍵詞:流質契約 公平 自由 效率 誠信
“管辦分離”與“有序競争”
——德國社會醫保經辦機構法律改革述評與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婁 宇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德國近20年來的法定醫療保險改革法案加強了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的控制并在經辦領域引入了競争,體現了歐美工業國家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法律改革的趨勢——“管辦分離”與“有序競争”。“管辦分離”的基本導向是将參保人與醫療給付者彼此隔離,讓經辦機構充當二者的中介與橋梁,扮演醫療服務購買第三方的角色,以此規避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有序競争”的制度設計是建立健康基金和風險平衡機制,以此克服強制參保與選擇自由給保險機構帶來的經營風險。“管辦分離”與“有序競争”實現了經濟立法領域市場競争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的隅合:前者為引入競争機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後者則促進了管理者對提供者的制約與控制,“管”、“辦”關系日趨分立促進了醫療服務體系更有效率地運轉,維護了參保人的健康權利。相關的經驗可為我國未來的社會保險經辦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德國 社保經辦機構改革 借鑒
加拿大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及對我國的啟示
李 醒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師事務所
摘 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環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該制度的目的在于預防建設項目或規劃項目對周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加拿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發展較早,立法方面也較為完善,尤其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上有着細緻而嚴格的規定,各個部門有關環境評價的權力分工明确并且互相制衡:環境評價署負責執行環境評價程序以及提升加拿大全國環境影響評價的整體性及協調性;環境部長專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核以及與其他部門或其他省進行環評溝通的工作;審查小組及責任機關,在各自負責的環評報告審核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分工及責任。我國大多數學者在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時,重點針對公衆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而本文側重對加拿大環境影響評價程序進行研究,希望對我國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有所啟發和借鑒。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評價程序 加拿大
阿爾夫·羅斯的權能概念
[德]羅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著) 德國基爾大學公法與法哲學教席教授
摘 要:丹麥法哲學家阿爾夫·羅斯認為,權能乃是一種在法律上得到證立的,通過并依據對相關效果的宣示,從而創制法律規範(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權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規範性、處分性、表示性;權能規範屬于構成性規則;權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領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議的是,根據以其命名的“羅斯化約定理”,所有其他規範性概念都能夠被化約為義務概念;又由于權能規範規定了創制義務規範的程序,并使得主體負有義務根據該義務規範而行動,因而權能規範也可被化約為義務規範。然而,通過否定化、關系化、潛能化三項邏輯運算可以得出,雖然權能蘊含着潛在的義務,但是反之并不成立。義務不僅能通過權能的行使,也能通過其他行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為,得到證立。布列金由此認為,羅斯在後期從根本上改變了化約主義立場。但是,權能規範仍然可以被理解為合秩序性創制的行為規範之行為規範,具有元規則地位;隻不過創制行為所體現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約性。在此意義上,羅斯化約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實的,他關于權能的立場也是一以貫之的。
關鍵詞:權能的本性 構成性規則 私人與公共自治 羅斯化約定理 元義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