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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比較法2021線上學術活動”- 徐愛國:西方政黨法律規制的曆史溯源

日期:2021-12-20 10:42    點擊數:    來源:

本文載于《民主與科學》2021年第4期


西方政黨法律規制的曆史溯源

徐愛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問題的提出:方法論上的變革

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不同的利益團體。團體謀取自己的團體利益,自古就存在。古代社會,我們稱政治的黨争;現代社會,我們才稱為政黨。由此産生的問題是,是否存在一個貫通古今的“政黨”概念?

要解決這些難題,我們需要從方法論上着手,有必要将研究方法從政治學轉移到社會學,重新界定政黨的概念。從政治學的角度分析,政黨的核心議題是政治權力者與政治異議者,圍繞民主政治,或是代議制或是委任制,進行政治的宣傳,政治的選舉或推選,以及政治資金的籌措。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黨派就是一種政治團體,為了謀取政治利益,通過團體組織的團體行為,以公共組織的名義獲取公共的資源與收益。政治學上的政黨與社會學上政黨的區别,在于現代民主的政治參與和議會政治。

社會學的概念比政治學的概念更廣泛。社會學上政黨的定義,可以同時分析前現代政黨與黨争和現代政黨制度,也可以将中西政黨制度進行同一層面的分析。以社會學的角度看政治團體和政黨,政黨

就是共同利益、共同信仰和共同分贓的群體。與國家權力機構無關,政黨是一個私人團體;不同于個人,政黨追求公共資源的收益。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共同的收益和沖突的分配。團體行為共同謀取共同的利益,自古就存在。用公式來表達,現代社會+主權國家+民主制度代議制=政黨;古代社會+城市國家+王國/帝國+權力争奪=黨争。

二、前現代社會的黨派政治

1.城市國家裡的黨争

最早的政治學著作,當然會追溯到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對于希臘的政治實踐,他有細緻的觀察。按照亞裡士多德的邏輯分類,政治的統治有個人統治,也就是君主或僭主制,有少數人的統治,也就是貴族或者寡頭制,有多數人的統治,也就是民主或平民制。寡頭和民主裡,就會有不同的政治利益和不同的政治派别。史書裡記載多的,當然還是雅典城邦裡的寡頭派與民主派的争鬥。

廣為後人傳誦的曆史故事,蘇格拉底被民主派判處死刑。柏拉圖贊成賢人政治,反對民主制。但是,雅典又是古代民主制度的典範,全部公民都參與政治事務,讨論城邦的大政方針,審判犯罪和糾紛,驅逐政治的野心家。與現代議會政治不同,雅典的直接民主制不是現代的代議制,全民投票決議無須推選政治上的代表。類似于現代政黨政治的“代議”,雅典的政黨政治則是“投票”。

一個城邦之内,會有不同的政治派别。一邦之内,既有寡頭制的支持者,又有民主制的支持者。黨派之争,必然導緻政治的動亂。修昔底德有過豐富的叙述,雅典的石像遭人破壞,民主派當是寡頭派的攻擊。亞西比德是蘇格拉底的忘年交,被懷疑參與了反對民主派的陰謀,他逃到了斯巴達和波斯。民主派缺席判處他死刑,他幫助斯巴達人和波斯人攻打雅典。在他眼裡,存在兩個不同的雅典。一是他“過去所愛的雅典”,“那個我常在其中安穩地享受公民權利的雅典”,二是“現在迫害我的雅典”。亞西比德要努力恢複“過去的國家”攻擊“非正義地被放逐”他的國家。亞西比德的兩個雅典,實際上就是雅典的寡頭制和民主制。

公元前411年前後,雅典遭受了政治上的風波。西西裡海戰的失敗,雅典寡頭黨發動了廢除民主制、确立寡頭制的活動。皮山大是寡頭政變的發起人,夥同福裡尼卡斯、亞裡斯塔卡斯、特拉門尼和安替芬等人,自願捐獻政治獻金,從事推翻民主、建立寡頭的活動:暗殺民主黨人的主要領導、拟定政綱、召集民衆會議、組建十人委員會、起草憲法、組建400人議事會、召集5000人會議。“他們開始自己組建一個反對黨,激烈地批評當時的時政”,“這隻是他們政治上的宣傳”,“他們大多數人是為個人的野心所驅使”,“他們每個人都想首先成為一般民衆的領袖和代言人”。

2.古羅馬共和國的黨争

現代政黨理論的模型,實際上可以從羅馬共和國時代的政治中發現。自公元前509年羅馬由王制演變為共和國之時,羅馬就形成了兩種對立的政治勢力:貴族與平民、保守與進步、元老院與平民院、執政官和保民官。貴族黨(patrician)維護傳統和習俗,是議會裡保守的勢力。他們認為權力來自貴族,要削弱平民的權利;平民黨(plebeian)保護平民和外省人,他們認為權力應該來自人民的意願。貴族黨來自羅馬古老世襲貴族,雖然并不乏元老院裡的貴族和世襲的豪門,平民黨卻主張将羅馬公民權擴展到殖民省。

貴族黨的代表有科爾内利烏斯蘇拉、盧基烏斯李錫尼魯庫魯斯、小加圖、提圖斯安尼烏斯米羅、馬庫斯比布魯斯和馬庫斯布魯圖斯。平民黨的代表則有格拉古兄弟、蓋尤斯馬裡烏斯、盧西烏斯科内爾利烏斯辛那、帕波利烏斯克勞狄烏斯普爾喀、馬庫斯李錫尼克拉蘇和龐培。

共和國晚期格拉古兄弟的土地改革,預示着羅馬民主制度的終結。格拉古兄弟本為貴族的後代,卻成了平民院的保民官。羅馬對外征服,為羅馬帶來了财富、土地和奴隸。羅馬城裡的富人違法占有了更多的公共土地,使用了廉價的奴隸。羅馬人之間的貧富差距拉大,原來的農民失去了土地,遠征的士兵經濟狀況惡化。格拉古依仗少數執政官背景有權勢的元老,發動了一場革命,削弱富人貴族,重新分配土地。元老院與平民院的對抗由此展開,最後格拉古被憤怒的元老院謀殺。此為古羅馬曆史上的“革命”,西塞羅稱為黨派之争,現代羅馬史學者蒙森則稱之為現代政黨政治的羅馬版本。

三、議會政治與現代政黨的形成

學者的通說是,現代政黨産生于17世紀的英國,源于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托利黨和輝格黨的議會鬥争。即使如此,也可以說,即使是在歐洲封建專制時代的高峰,圍繞着王權發生的國王-貴族、國王-教會的派系争奪,卻一直存在。

講授中國明代史的學者,經常拿東林黨與魏忠賢閹黨紛争說事。講授歐洲史的學者,則津津樂道英國的憲法史,特别是1215年的英國國王與貴族達成的《大憲章》。後來亨利八世的離婚案,其實也是以國王為中心的天主教王後與新教王後之間的派系争鬥。宗教紛争和宮廷争鬥,都以派系的方式在運作。

1. 輝格黨與托利黨

英國光榮革命後形成的兩黨政治,被認為是現代政黨政治的源頭。1265年,英格蘭議會第一次會議在威斯敏斯特宮舉行。經過四百年的發展,形成了現代政黨政治的雛形。17世紀中葉,國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内戰後克倫威爾時代,也就是1649—1660年期間,英國政黨制度成型。1678—1681年,斯圖加特王朝複辟,憲法危機最終導緻了英國的兩黨制:輝格黨和托利黨。

起初,輝格黨由自由派和改革派的貴族構成,他們得到憲法改革者的支持。到1832年的《改革法案》,輝格黨為英國政黨的現代化功不可沒。法案重新平衡了議會的構成,極大地擴展中産階級的選舉權。19世紀中期,輝格黨和激進主義者聯合,取名“自由黨”,這是如今自由民主黨的前身。

托利黨由一群王權支持者構成。1660年前後,他們信奉君主制和遵循舊傳統。到18世紀,歐洲的改革和激進主義,特别是法國大革命,催生了英國與之對抗的保守主義。1770年,英國政治中托利黨複興,這是如今保守黨的前身。一方面,他們呼籲尊重英國的傳統,另一方面,他們也支持工業革命與世界性的商業擴張。1834年,保守黨内的傳統主義和改良主義又發生了分裂。

2. 柏克的現代政黨理論

現代代議制和政黨理論的創始人,通常指向愛爾蘭的哲學家、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埃德蒙・柏克。這是一個充滿傳奇色彩且複雜難辨的思想家。他本是輝格黨的成員、英國下議院的議員,反對天主教傳統,是一個自由主義者。但是,他也反對法國大革命,認為暴力式的革命會中斷民族傳統,因而又是一個願意恢複傳統的保守主義者。他是一個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的合體,發明了代議制和民主政黨的現代概念。在柏克看來,政黨是個人通往公共生活、地方連接全國的通道。政黨因此是一個團體,團體的成員信奉一些基本一般原則,對團體抱有必要的忠誠。柏克将政黨組織上升到價值共同體的高度。他說,政黨不僅僅是一個團體成員的集合體,而且還是一個集共同信念、曆史記憶和自身精神的共同體;政黨不僅僅是政治小圈子或者政治理論的虛構,而是一個有充分的交流機制、便于社交、集才能和财富的團體。柏克反對法國大革命後的法國議會,就是因為他認為法國議會缺少了政治的德性。在他看來,政黨是一個道德的存在,而非簡單的政治的機構。也就是說,除了社會性和政治性,政黨還有自己的道德性。

3. 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

美國1787年的憲法文本,并沒有關于政黨的法律規定。建國時期的美國國父們,對政治黨争通常持反對的态度。在他們看來,黨争是民主的敵人、是共和制的颠覆因素。《聯邦黨人文集》作者,直接抨擊黨争,呼籲在新建立的合衆國裡,消除政治上的分歧,既要防止政治小團體的私利,也要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建國之初的政治理論有二,一是約翰・亞當斯的英國混合政治的理論。不同利益的人們,通過自己的政治代表在議會裡獲得席位,通過政治的聯合達到利益的平衡。二是孟德斯鸠的權力制衡理論。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就要以權力制約權力。新的政府需要權力的分立、内部的牽扯、司法的審查。麥迪遜和漢密爾頓所倡導的聯邦主義主要依靠的是孟德斯鸠的理論。

消除黨争的理想,并不能取代政治實踐中的政治團體之間的角力。美國建國時期的國父們,共同反對英國殖民、建立獨立美利堅,但每個人的政治野心和政治理想也并非完全趨同。其中,既有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之間的對抗,這也是後來共和黨和民主黨的區分;也有“愛國者”與“叛國者”之間博弈與妥協。前陸軍少将本尼迪克阿諾德、前副總統阿倫伯爾和前陸軍總司令詹姆斯維金森都曾經是與華盛頓出生入死、戰功卓著的軍事夥伴,皆因政治上的失意、一念之差與“愛國者”擦肩而過,成為曆史的叛國者。

愛國者們逐漸形成了各自的政治派系,早期稱為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後演化為聯邦黨人和民主共和黨人,最後确立為共和黨人與民主黨人。聯邦黨人的領袖是漢密爾頓和亞當斯,反聯邦黨人的領袖是傑弗遜、麥迪遜和門羅。聯邦黨人親英,支持者為東北地區的銀行家和商人;反聯邦黨人親法,支持者有農場主、邊境定居者和工匠。聯邦黨人主張建立統一的聯邦、強大的中央政府、權力之間的制衡、中央銀行、全國性的工業、以關稅和稅收來支持貿易和工業;反聯邦黨人則強調地方和州的自治、反對中央銀行、支持農業、反對對小農業主征稅。

4.馬歇爾與傑斐遜

美國兩黨制的形成,從建國的時候開始。每個人的政治命運不同、機遇不同、背景不同,政治立場也存在分歧。這個分歧早先表現為個人恩怨,往後演變成了政黨的紛争。換言之,政治派系演變成了政黨的分歧。

紛争是圍繞三方利益展開的,總統、副總統與财政部長矛盾由來已久。傑弗遜做總統的時候,伯爾做副總統。伯爾認為自己懷才不遇,投靠英國、背叛美國。傑弗遜總統要對伯爾發動一場叛國罪的審判,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馬歇爾。馬歇爾雖是傑弗遜的遠親,但兩人政治立場不同。傑弗遜是反聯邦黨人,後來民主黨的創始人,馬歇爾卻是聯邦黨人。傑弗遜想讓法院判定伯爾叛國罪,馬歇爾要傳喚總統到庭作證。總統不願意赴法庭作證,馬歇爾就稱證據不足判定叛國罪不成立。

伯爾與漢密爾頓也意見不合。伯爾是副總統,漢密爾頓是财政部長。建立銀行、獲取财富,他們存在利益沖突。兩人之間的意見不合,并沒有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兩個人私下非法決鬥,最後伯爾勝出,漢密爾頓喪命。從政治傾向上看,伯爾叛國,政治前途喪失,而漢密爾頓是聯邦黨人,又與民主黨人的傑弗遜相抗衡。

伯爾副總統和維金森将軍叛國未被法庭審判,但是,對叛國者的司法審判還是存在的。著名的有1807年的波爾曼案。波爾曼和斯沃特兩被告人認為是伯爾叛國行為的一部分,由新奧爾良軍事法院抓獲和逮捕,哥倫比亞地區法院判定他們叛國罪成立。被告人不服,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要求撤銷指控、允許保釋。民主共和黨人是願意将叛國者繩之以法的,但是聯邦黨人卻意在開脫。馬歇爾大法官主持了該案件的審理,他認為認定叛國證據明顯不足,沒有軍事的結集,沒有軍事排陣,沒有叛國的意圖,就不足以判定構成叛國罪。馬歇爾大法官支持了被告人,判定不足以構成叛國罪,允許他們得到人身保護令。

政治學家的分析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永遠都是政治鬥争的延續。本案中,聯邦黨人背景的法官主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幹預叛國案審理,有權發出人身保護令;民主黨人背景的法官則反對最高法院介入,不同意發出人身保護令。亞當斯與傑弗遜是雙方各自的黨派魁首。

回顧曆史,美國财政部長漢密爾頓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都是聯邦黨人,與傑弗遜總統是天生的政敵。亞當斯是第二屆總統,傑弗遜是第三屆總統,政權交替,聯邦黨人與民主共和黨人的争鬥達到激化的程度。好在權力在兩黨之間的交替,并沒有發生國家的分裂。政治的紛争從政治争鬥延續到了司法領域,通過司法的裁判替代激烈的政治鬥争,這是美國人的發明,開辟了黨争但不分裂的先河。

四、政黨與憲法化運動

現代政黨,是與民主制和代議制相伴而生的。政黨的直接功能,就是推選政治領袖參選議員和出任政府官員。自17世紀中葉到20世紀早期,政黨制度與議會政治密切相聯系。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出現了新型的政黨形式後,政黨的性質才發生微妙的變化。除了兩黨制和多黨制外,有了一黨之制的政治;精英幹部政黨之外,還有了平民或民粹政黨。重新在政黨中呼籲憲法精神,以民主精神規制政黨,要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

1.20世紀早期新型政黨的興起

第一次世界大戰引發了新的政黨形式和政黨制度的變革,一種新型的政黨制度産生。其中,典型的是蘇聯的共産主義政黨和德國的國家社會黨。與歐美普通政黨性質不同,新型的政黨宣揚一黨制、黨國同構、反多元求單一、民族優越、種族主義、排除政治的異議。與此同時,在傳統的資本主義國家,工人運動也催生了民主制度框架下的工黨和社會黨。在英國,工黨取得輝煌的戰績,而在美國,則對此類政黨采取嚴格限制和打擊的态勢。美國法中,霍姆斯大法官言論自由中“明顯和現實的危險标準”,其實就是美國訴親俄政黨及黨魁的訴訟中提出的法律标準。

2.現代政黨與憲法

政黨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國家中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參與和政治多元的表達和宣言。在大多數民主的國家,憲法在各種機構和機關中分配權力、職能和職責,界定國家機構和公民之間的關系。這樣,憲法對政黨的界定,不同于社團法和民法對團體的定義。在私法領域,政黨就是一個私人的社團。在憲法領域,政黨則是民主國家的組織機構的一部分,政黨因此又是公共的實體。

德國的《基本法》第21條對政黨有一個定義。政黨主要的特征是,其一,政黨參與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過程。政黨自由建立,但内部必須服從民主原則。政黨需要公開他們的财産,說明财産的來源和使用狀态。其二,政黨損害或破壞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危及國家的安全,則視為違憲。憲法法院是宣布政黨違憲的機構。其三,聯邦立法細化政黨的法律規制。一方面,政黨作為私人團體,不應該受到國家的幹涉;另外一方面,政黨又具有國家行為的能力,可以成為國家法律規制的對象。這個時候,政黨更接近于一個公共實體,而非私人團體。作為私人團體,政黨有對應的民主權利和自由,同時,憲法也要保證國家的官僚機構、司法機關在政治上的中立和無黨私。

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政黨的入憲運動

在政黨的曆史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是一個轉折點。傳統的民主政黨與新型政黨共存,不過,歐洲國家戰後興起了一場政黨憲法化運動,将政黨與民主憲法化連接了起來。憲法确立政黨制度,各國時間表不完全一緻:芬蘭1944年,奧地利1945年,意大利1947年,德國1949年,法國1958年,塞浦路斯1960年,馬耳他1964年,瑞典1974年,希臘1975年,葡萄牙1976年,西班牙1978年,挪威1984年,匈牙利1989年,克羅地亞和塞爾維亞1990年,保加利亞、拉脫維亞、羅馬尼亞和斯洛文尼亞1991年,捷克、愛沙尼亞、立陶宛、波蘭和斯洛伐克1992年,烏克蘭1996年,芬蘭和瑞士1999年,盧森堡2008年。從性質上分類,歐洲國家政黨憲法化分為三個方陣,憲法規定的重點各有側重。第一方陣為北歐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其政黨的憲法規定,仍然與傳統的選舉制度相關。第二方陣為重塑民主的國家,包括德國與意大利,在反對納粹政黨的背景下,憲法強調政黨的民主原則、權利義務、黨政分離、憲法法院的司法審查。第三方陣是新興國家,比如希臘和葡萄牙以及大量東歐國家,這些國家的憲法着力于對政黨的政治扶持、國家補貼,希望以政黨促進民主。

4.政黨與現代民主

現代政黨的活躍地帶是行政部門和議會,宣傳理念争取選票、通過選舉獲得資格、代表選民立法和行政。代議制和選舉,是個人與國家聯系的紐帶,政黨就是個人參與政治生活的中間

通道。不同政黨,有不同的執政理念,就有不同的政策。以美國健康法為例,共和黨人認為健康是個人的事。要得到好的醫療服務,就靠自己購買醫療商業保險,所以反對全民免費的公共醫療。民主黨則認為,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健康,公民不能夠因為貧富差距而享受不平等的醫療服務,所以推廣全民的醫療救助計劃。這樣,奧巴馬上台後,加速通過公共醫療法案。特朗普上台後,就否決了奧巴馬的法案。以稅制為例,共和黨喜歡消費稅制,因為富人窮人納稅平等,對富人有利。民主黨喜歡所得稅,因為所得稅可以劫富濟貧,達到社會财富的公平。共和黨喜歡比例稅制,因為比例稅制平等對待窮人富人。民主黨人喜歡累進稅制,因為累進稅制有矯正的功能,按能納稅方顯納稅公平。

司法審判是否被政黨力量控制或影響?是一個有争議的話題。法學界的看法與政治學界的看法不同。在法學界看來,司法就是正義的象征。那個蒙眼持劍的女神,就是司法的公正。法官乃是有靈魂的正義,法官判案依據是法律和事實,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審判不受到政治的影響,法官不帶有任何政治派别的偏見。但是,在政治學家們看來,沒有不受到政治偏見影響的人,法官是人,就不可能不受到政治偏見和政黨立場的影響。從法官推選上來看,共和黨總統推薦共和黨的法官,民主黨的總統推薦民主黨的法官。特朗普在任期間任命的三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政治傾向上都趨于保守。法官自己宣誓的時候,稱自己隻服從法律,都稱要與政治保持距離、不參加政治活動。但是,法律現實主義者則說,法官同樣受到政治派别、政治潛意識和公共政策的影響。黨派勢力無所不在。

五、構建政黨的法律體系

将政黨政治納入法治的框架,是早些年法學家樂于探讨的主題。加強黨規黨法研究,是如今法學研究的熱點課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構建政黨的法律體系,有着急迫的現實意義。

1.政黨法律體系的框架

政黨與憲法的關系,無非四大主題。其一,政黨的原則和價值。這一部分涉及政黨民主原則、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其二,政黨的權利和義務。這一部分涉及政黨的活動和舉止、身份和綱要;其三,政黨的内部結構。這一部分涉及議會外的政黨、選舉中的政黨、議會中的政黨和政府中的政黨;其四,元規則。這一部分涉及公共資源、司法監督和次要立法。

學理上分析,政黨的法律規制,通常包括這樣幾個議題:法律規制的類型,政黨的注冊登記,禁止性規定,資金籌措規則,競選候選人提名合政黨運行規則等。從實踐上看,每個國家的政黨法律規制并不一緻。德國政黨法律體系,既包括《基本法》對政黨的定義和限定,也有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司法審查職責,還有專門的成文《政黨法》和《選舉法》。英國政黨的法律體系,則有專門的成文法規定政黨的登記、籌措資金和開銷。新西蘭沒有專門的政黨登記法,隻通過選舉法來規定政黨的登記、資金籌措和競選的開支。德國、英國和新西蘭政黨建立無需專門登記,但是在大選前要向選舉機關提交文件,以便于參與選舉。新加坡政黨則需要依照社團法合法登記。隻有德國有反民主政黨的禁止性規定,裁定權力授權給憲法法院。英國、新西蘭和新加坡則可以基于公共秩序和恐怖主義的緣故,禁止建立特定的政治組織。政黨資金籌措、使用、公開和稅收規定,是政黨法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對政黨活動的監督重點。

2.德國法的參照

德國政黨法律淵源,首先有《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政黨是個人形成和參與政治活動的中介。政黨自由建立、遵從民主、公開财産。其次有《歐洲人權公約》第11條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規定:公民的結社權。再次有專門的《政黨法》。《政黨法》包括七章,分别規定政黨的憲法地位和功能、政黨的内部組織、候選人提名、選舉開支、政黨賬目、禁止性和非法性政黨、政治獻金的稅收救濟和會費。從性質上看,政黨既是私人的社會組織,又是公共的政治團體。兩種團體,都無需嚴格的登記注冊,隻是在選舉前應該向選舉機構提交參選的通知和相關文件。聯邦選舉委員會有權判定參選者的“政黨”适格身份。聯邦憲法法院則有權判定政黨違憲、否決其政黨身份的權力。1952年、1956年和2001年,法院曾經啟動過禁止“德意志社會黨”、德國“共産黨”和“德國國家民主黨”的程序。

政黨有權獲得政治獻金,數額上不設限制,個人和團體都可以捐款。限制性的規定是,政黨不能接受政治基金會和議會團體的捐獻,也不能接受非營利組織或慈善機構的捐款。外國人捐款和匿名捐款也有限制。政黨每年要向聯邦議會主席提交公開的财務報告,其中包括資金的來源和使用,以及政黨财産清單。

政黨可以根據在議會中獲得的席位,向政府申請公共經費。在聯邦議會或者歐洲議會中獲得0.5%政黨選票,或者州議會1%的政黨,有權獲得政府基金。政府基金來自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基金的數額與政黨所得的選票挂鈎。政府基金有上限規定,也有基金總額的限定。個人政治獻金和黨員黨費,享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團體捐獻則不享受稅收優惠。

政府候選人提名采取匿名投票方式,提名程序遵循政黨法和選舉法。政黨選舉人提名方式有三,黨員全體會議、黨員代表的特别會議和代表全體會議。黨内活動遵循民主原則,要求民主程序得自下而上,黨員不得被排除在政策決策之外。黨員之間相互平等,可以自由入黨和自由退黨。

3.英國法的參照

英國政黨的法律淵源,首先有憲法慣例,比如下院多數黨黨魁組建政府,深資公務員不受選舉的變化。其次有一般的法律,比如《政治登記法》、《政黨、選舉和全民公決法》、《歐洲人權法》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英國政黨登記不是強制性的,英國并無嚴格意義上的政黨法律定義。但是,任何政黨想參與選舉,就得向選舉委員會登記。英國也有類似的黨禁規定,2000年的《反恐怖主義法》對極端的民族主義團體和極端的動物保護主義團體設立了禁止性的規定。

政治獻金也受到法律的規制,合法捐獻無上限規定。但是,匿名捐獻和未得許可捐獻必須歸還,或者上交專門的統一基金會。禁止海外捐獻。捐獻者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黨每季度向選舉委員會報告政治捐獻的相關信息,大選期間則要每周報告高于5000英鎊的捐款。英國沒有法律直接規定政府提供的競選基金,但是,反對黨可以從政府那裡獲得為議會工作的回報。下議院反對黨所獲得的财力資助,通常稱為“短期資金”。短期基金成分有三,支持反對黨履行議會工作、為反對黨提供旅行和社交費用、反對黨辦公室領袖的運行費用。上議院則有“克蘭伯恩資金”,支持上議院的反對黨。推舉候選人是政黨的主要工作,一個登記注冊的政黨至少有一個黨魁、一個提名官和一個司庫,另外,可以有一個競選辦公室。所有注冊的政黨,都要向選舉委員會準備和公開财務報告。

六、簡短的結語

1.黨争自古就存在,社會學意義上的政黨就是一個私人的團體。當政治團體定位于政治選舉和代議制後,黨争演化為政治學上的政黨政治。

2.政黨的法律性質是雙重的。一方面,政黨是一個社會團體,受私法規制,是公民結社權在私法中的運用;另一方面,政黨又是一個公共團體,既可以促進國家的民主,也可以帶來國家的災難。

3.從古代黨争到現代政黨的演化,來自現代民主運動的轉化。由生死搏鬥轉為法律框架内的權力争奪,被認為是政治上的文明進步。

4.歐美傳統的政黨制度與20世紀新型的政黨制度有性質上的差别。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将政黨納入憲法規制之中,是當代政治的一個發展趨勢。憲法規定了政黨的性質和地位、政黨的原則和政黨的運作方式。

5.政黨的法律規制是時代發出的要求。在專門《政黨法》制定之前,政黨的法律淵源會涉及《憲法》《社會登記法》《選舉法》《人權法》等。也有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政黨法》,内容包括政黨的法律性質和地位、一般原則、内部結構、候選人的推選和資金的籌措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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